1989年颁布,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人为本、服务居民;资源共享、共驻共建;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扩大民主、居民自治。
(一)社区预防; (二)社区医疗及护理; (三)社区保健; (四)社区康复; (五)社区健康教育; (六)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社区党组织党员、行政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楼栋长、单元长、业委员会成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