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A、早熟品种90-120天、中熟品种120-150天、晚熟品种150-170天 B、早熟品种90-120天、中熟品种120-156天、晚熟品种155-170天 C、早熟品种90-130天、中熟品种130-155天、晚熟品种155-170天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A.长江中、下游 B.长江上游 C.黄河中、下游 D.黄河上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