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05年6月,张某在一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台冰箱,价格为2300元,使用60天后,冰箱出现不制冷现象,经特约维修部修理后恢复正常,半个月后冰箱又出现不制冷情况,特约维修部技术人员再次检查后认定,该冰箱存在质量缺陷,无法修复。张某找到该店要求退货,商店负责人答复本店无法退货,让张某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张某遂写信给生产厂家。2个月后,信被退回,信封上写道:“该厂撤消,原信退回。”张某又去找该电器商店。此时,该商店已与另一家商店合并,并且更名为宏达商店,经理改为孙某,仍经营家用电器。张某要求宏达商店承担责任,孙某以商店合并、更名和经理易人为由拒绝承担义务。
问答题消费者孙某在个体工商户马某处购买铅笔一盒,价格为10元,孙某支付10元后,要求马某出具购货凭证,马某说,10元钱太少了,不能出具购货凭证。后消费者孙某申诉,经调查属实。
问答题景县刘某于2004年5月经县工商局核准登记,领取了从事烟、酒、副食经营的个体营业执照。2004年10月,刘某购进了伪造厂名、厂址的白酒经销,被景县工商局立案查处。经查证,刘某以80元/件的价格购进该批白酒20件,以90元/件的价格销售了15件,获利150元。景县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刘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三日后,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等合法要求,景县工商局随即对刘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问答题李某在商场购物后,在商场门口边上僻静处等人,碰巧商场悬挂的广告牌被风吹落,正好击中李某,造成李某受伤。李某觉得自己是因购物致伤,商场应对其负责,承担医疗费用,于是投诉到消协。工作人员小王受理后,组织调解。商场称:李某被击伤时,并没有在购物,是自己站位不当所致,责任不应由商场承担。小王对商场的说法表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