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
是指在被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如依法可转让的各类债权或者其他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
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抵押人为了全体后顺位抵押权的人利益而抛弃自己的优先利益。
是指质权作为担保债权的受偿而设定或者发生的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于被担保债权即主债权的属性。
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