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与侵权继续教育章节练习(2018.02.26)

来源:考试资料网

单项选择题2008年2月3日甲乙之间签订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万元,甲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借贷的抵押担保。2月5日,乙将10万元交给甲,但甲并没有将汽车交给乙,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2月10日甲与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丙购买一批价值30万元的冰箱,违约金3万元,同时,甲向丙交付了1.5万元的定金。之后丙又要求甲为该合同提供担保,于是二人于2月15日订立了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丙,2月16日,甲将汽车交给了丙。后来丙由于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冰箱而违约,导致甲损失2万元。在丙占有该汽车期间,丙又将其出质给了不知情的丁。丁由于驾驶不当而造成汽车多处受损,遂到戊的汽车修理店维修,丁修完后交了修理费要将车开走,戊以丁之前还欠其5000元为由要求留置该汽车。

单项选择题刘家勇和刘家胜均系A县柳屯镇肖河寨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1997年村民小组将一块南北长相耕地均分给各户,2000年又将该地南边东西长耕地均分给各户。刘家胜分得最北一段,与刘家勇等人1997年分得的土地相邻。刘家胜在分得的土地上栽种杏树和柿子树形成果园。2004年,刘家胜在果园北边与刘家勇等户相邻处栽了一行花椒树和杨树。刘家勇等人认为刘家胜将树苗栽种在其耕地内,故向刘家胜主张土地使用权利,但刘家胜不予认可。2008年6月8日,刘家勇及刘家善、刘家怀将刘家胜在其耕地相邻处栽种的杨树苗10多棵拔掉,其中刘家勇拔两棵,后刘家勇将拔掉的两棵杨树苗移栽至第三人的杏园内,现存活一棵。当日,刘家胜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2009年5月27日,A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刘家勇、刘家善、刘家怀裁决行政拘留5日。刘家勇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复议的决定,刘家勇仍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刘家胜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家勇的行为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故被告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与其社会危害程度不相比,处罚畸重,属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故判决:变更被告A县公安局对原告刘家勇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5日为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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