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颁布,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
以人为本、服务居民;资源共享、共驻共建;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扩大民主、居民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