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家庭必须是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2006年我市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住房控制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市国土房产局和市公房管理中心应及时受理涉及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工作的来访、来信和来电,并依法核实处理。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其中一房型面积45平方米,二房型面积60平方米,三房型面积7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