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符合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购条件的,都可以申请。
承租人应按月缴交应承担的租金,拖欠租金的,由市公房管理中心依法收取滞纳金。
申请人家庭必须是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2006年我市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住房控制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抽取房号后,放弃购房的,取消购房资格,且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无任何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