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购种价款 B.有关费用 C.可得利益损失 D.精神损失 E.假劣种子罚金
根据《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商品粮冒充种子、以大田用种(良种)冒充原种,属于假冒种子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由直接出售种子给农民的种子经营者先予赔偿。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