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设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00万元,发起人为两位自然人,其中朱某持股65%、王某持股35%。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即生效;但股东会对公司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经营中,两股东产生矛盾,甲公司从2009年开始未再召开过股东会。2012年,王某起诉要求解散公司。诉讼中,关于公司解散的条件之一即股东会机制有无失灵的问题,各方产生争议。王某认为,公司多年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属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而甲公司、朱某则认为,根据章程规定,除增资、解散等重大事项外,一般事项的决议仅需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即可生效;公司仅有两位股东,朱某持股65%,所代表的表决权已超过二分之一,故即使王某不参加股东会,不作出任何表决,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管理运作,另一股东仍可以召开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鉴于两股东的持股比例以及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两股东之间不会形成有效对抗,股东矛盾并未引发公司决策机制失灵。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王某不参加股东会,不影响公司决策,公司不应当解散
B、股东会未能召开的时间不满5年,法院不应当支持解散请求
C、公司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属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D、此事属于公司内部事项,法院无权干涉
答案: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