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在药品监管实践中,对违法药品生产行为行政处罚管辖分歧较大的是地域管辖问题。请对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2002年8月21日,河北某市的一家制药公司向浙江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销售下属企业生产的“注射用氨苄青霉素钠”50万只,因未经检验即出厂销售,按《药品管理法》规定,该批药按假药论处。在从生产地石家庄运抵杭州的路途中被江苏宜兴药品监管部门查获,宜兴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规定,对该制药公司给予没收未经检验销售的药品“注射用氨苄青霉素钠”50万只,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河北省药监部门对此有争议,认为该制药公司违法行为是生产行为,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该制药公司所在地的药品监管部门处理,而不应由江苏宜兴药品监管部门处理。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