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对于网民“网骂被拘”的事件,你怎么看? 2014年5月4日,21岁的兖州当地人曹某某因违法停车被贴罚单,后在百度兖州贴吧上发帖称“兖州交警真孬种”。“@兖州公安”形容,这是“公然对人民警察进行侮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称曹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此事引起强烈反响,各方激烈讨论,网友认为公安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是滥用职权报复网民,情绪非常激动。法律界人士和媒体也就此发表了看法。 由于原始微博并未说明具体法律依据,现有评论多猜测兖州公安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处罚了曹某某。该法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如果兖州公安依据的是这条,他们的做法就有滥用职权的嫌疑。”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向记者表示。他进一步说明,该法条措辞中的“他人”所指的应当是具体的个人,其名誉权才可能成为侮辱和诽谤行为的对象。而曹某某发帖所骂的是“兖州公安”,并不是某个具体的人,也没说明指的究竟是一个群体还是兖州的公安机关这一实体机构,因此不管从哪个角度说,使用这条法律都是不恰当的。他还表示,个人和公权力机构在涉及言论的保护边界上本就有所不同,上述法律的立法原意并不是为了方便权力机关挟私报复。曹某某骂“孬种”的行为虽有不妥,但其不妥主要是公共道德意义上的不应被肯定,而兖州公安直接用法律实行惩处,以其反应之快、执法针对性之强,很难开脱自身“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嫌疑。 5月13日,山东济宁兖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兖州公安”发布微博,就昨日网友贴吧骂“交警真孬种”被行拘5日一事致歉,并撤销对当事人的行政拘留处罚。 (网络版:材料:网友辱骂交警孬种被行政拘留5日。 “车刚停在那里,就被贴条了,兖州的交警真孬种。”据@兖州公安微博称,5月4日,曹某某因违法停车被贴罚单。曹某某不仅不思悔改,反倒在网上发泄私愤,对人民警察进行侮辱,造成恶劣影响,被行政拘留5日。 骂人当然不对,哪怕是在网上,但还真不知道曹某这一句牢骚造成了什么恶劣影响,以至于要失去5天自由。 骂交警孬种网民接受警方道歉佩服警方知错就改 山东省兖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兖州公安发布微博,就网友贴吧骂“交警真孬种”被行拘5日一事致歉,并撤销对当时人的行政拘留处罚。 微博称,感谢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对2014年5月13日“兖州公安”微博“案件警示”的关注。经复查,认为对当事人行政拘留处罚不当,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继续监督支持。)

答案: “网骂被拘”引起了各方激烈的讨论,说明群众借助互联网对执法者进行的监督,有助于执法者审视自身行为,及时纠错、知错就改,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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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后,在网络上引起了网民的激烈讨论。作为公安局官方微博管理人员,你怎么处理此事? 2014年5月4日,21岁的兖州当地人曹某某因违法停车被贴罚单,后在百度兖州贴吧上发帖称“兖州交警真孬种”。“@兖州公安”形容,这是“公然对人民警察进行侮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称曹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此事引起强烈反响,各方激烈讨论,网友认为公安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是滥用职权报复网民,情绪非常激动。法律界人士和媒体也就此发表了看法。 由于原始微博并未说明具体法律依据,现有评论多猜测兖州公安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处罚了曹某某。该法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如果兖州公安依据的是这条,他们的做法就有滥用职权的嫌疑。”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向记者表示。他进一步说明,该法条措辞中的“他人”所指的应当是具体的个人,其名誉权才可能成为侮辱和诽谤行为的对象。而曹某某发帖所骂的是“兖州公安”,并不是某个具体的人,也没说明指的究竟是一个群体还是兖州的公安机关这一实体机构,因此不管从哪个角度说,使用这条法律都是不恰当的。他还表示,个人和公权力机构在涉及言论的保护边界上本就有所不同,上述法律的立法原意并不是为了方便权力机关挟私报复。曹某某骂“孬种”的行为虽有不妥,但其不妥主要是公共道德意义上的不应被肯定,而兖州公安直接用法律实行惩处,以其反应之快、执法针对性之强,很难开脱自身“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嫌疑。 5月13日,山东济宁兖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兖州公安”发布微博,就昨日网友贴吧骂“交警真孬种”被行拘5日一事致歉,并撤销对当事人的行政拘留处罚。 (网络版:材料:网友辱骂交警孬种被行政拘留5日。 “车刚停在那里,就被贴条了,兖州的交警真孬种。”据@兖州公安微博称,5月4日,曹某某因违法停车被贴罚单。曹某某不仅不思悔改,反倒在网上发泄私愤,对人民警察进行侮辱,造成恶劣影响,被行政拘留5日。 骂人当然不对,哪怕是在网上,但还真不知道曹某这一句牢骚造成了什么恶劣影响,以至于要失去5天自由。 骂交警孬种网民接受警方道歉佩服警方知错就改 山东省兖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兖州公安发布微博,就网友贴吧骂“交警真孬种”被行拘5日一事致歉,并撤销对当时人的行政拘留处罚。 微博称,感谢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对2014年5月13日“兖州公安”微博“案件警示”的关注。经复查,认为对当事人行政拘留处罚不当,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继续监督支持。)

答案: 微博作为互联网时代下的一种新媒体,覆盖广、传播快,特别是政府部门的官方微博,代表了政府的形象,具有一定的公信力,且处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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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件发生后引起网民的激烈讨论,经过调查,公安局领导让你作为代表去向当事人道歉。你应该怎么做? 2014年5月4日,21岁的兖州当地人曹某某因违法停车被贴罚单,后在百度兖州贴吧上发帖称“兖州交警真孬种”。“@兖州公安”形容,这是“公然对人民警察进行侮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称曹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此事引起强烈反响,各方激烈讨论,网友认为公安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是滥用职权报复网民,情绪非常激动。法律界人士和媒体也就此发表了看法。 由于原始微博并未说明具体法律依据,现有评论多猜测兖州公安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处罚了曹某某。该法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如果兖州公安依据的是这条,他们的做法就有滥用职权的嫌疑。”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向记者表示。他进一步说明,该法条措辞中的“他人”所指的应当是具体的个人,其名誉权才可能成为侮辱和诽谤行为的对象。而曹某某发帖所骂的是“兖州公安”,并不是某个具体的人,也没说明指的究竟是一个群体还是兖州的公安机关这一实体机构,因此不管从哪个角度说,使用这条法律都是不恰当的。他还表示,个人和公权力机构在涉及言论的保护边界上本就有所不同,上述法律的立法原意并不是为了方便权力机关挟私报复。曹某某骂“孬种”的行为虽有不妥,但其不妥主要是公共道德意义上的不应被肯定,而兖州公安直接用法律实行惩处,以其反应之快、执法针对性之强,很难开脱自身“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嫌疑。 5月13日,山东济宁兖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兖州公安”发布微博,就昨日网友贴吧骂“交警真孬种”被行拘5日一事致歉,并撤销对当事人的行政拘留处罚。 (网络版:材料:网友辱骂交警孬种被行政拘留5日。 “车刚停在那里,就被贴条了,兖州的交警真孬种。”据@兖州公安微博称,5月4日,曹某某因违法停车被贴罚单。曹某某不仅不思悔改,反倒在网上发泄私愤,对人民警察进行侮辱,造成恶劣影响,被行政拘留5日。 骂人当然不对,哪怕是在网上,但还真不知道曹某这一句牢骚造成了什么恶劣影响,以至于要失去5天自由。 骂交警孬种网民接受警方道歉佩服警方知错就改 山东省兖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兖州公安发布微博,就网友贴吧骂“交警真孬种”被行拘5日一事致歉,并撤销对当时人的行政拘留处罚。 微博称,感谢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对2014年5月13日“兖州公安”微博“案件警示”的关注。经复查,认为对当事人行政拘留处罚不当,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继续监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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