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该条款明确“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非题目中“期限届满3年以后”,故本题答案为错误。本题题面表述是《实施条例》出台前在实践中存在的一种观,点,其根源在于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重大违法记录”的不同理解。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应当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上述条款所称“重大违法记录”进行了明确,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警告和未达到较大数额的罚款,都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之后财政部进一步明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指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至于政府采购法本身规定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性质上与责令停产停业类似,都属于行为罚,但程度上要比责令停产停业轻得多。因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禁止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已经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惩戒,没有必要再次从供应商的资格上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果叠加适用,对供应商惩罚过于严苛,且在立法技术上有叠床架屋之弊。故《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存在的争论一锤定音,在制度上优化了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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