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五:
某单位投资兴建科研楼工程,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分别与A、B、C三家承包商签订了土建施工合同、电梯安装合同、室内装饰合同。在一个甲方、四个乙方的工程中,四个合同都对甲方提出了一个相同的条款:甲方应协调现场及其他施工单位为乙方创造如垂直运输等可利用条件。
A承包商开槽后发现一输气管道影响施工。甲方代表察看现场后,认为A承包商放线有误,提出重新复查定位线。乙方配合复查,没有查出问题。一天后,甲方代表认为前一天复查时仪器有问题,要求更换测量仪器再次复测。乙方只好停工配合复测,最后证明测量无错误。A承包商向甲方提出了合同中未确定输气管道技术处理及甲方代表反复检查两次的配合费用的索赔要求。
另外,A承包商在工程顶层结构楼板吊装施工的同时,电梯安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而后装饰公司也在往施工现场大量垂直运输,三家乙方因卷扬机吨位不足发生了很大矛盾。由于甲方没有协调好三个承包单位的协作关系,他们互相之间有没有合同约束,最终引起了C公司和B公司的索赔要求,理由是“甲方没有能够按协议条款为乙方创造垂直运输条件,使乙方改变方案,推迟进度,增大了开支。”最终,整个工程的竣工期被迫推后了50天。
问题:
⑴甲方代表在任何情况下要求重新检验,乙方是否必须执行?
⑵乙方索赔是否有充分的理由?
⑶若两次检验不合格,乙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⑷B、C公司能否就工期延误向甲方索赔?

答案: 答:
⑴甲方代表在任何情况下要求乙方重新检验,乙方必须执行,这是乙方的义务。
⑵乙方索赔有充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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