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9.13.1商品名和商标的使用在文件中应给出产品的正确名称或描述,而不应给出商品名或商标。特定产品的专用商品名或商标,即使是通常使用的,也宜尽可能避免。如果在特殊情况下不能避免使用商品名或商标,应指明其性质。例如对于注册商标用符号指明,对于商标用符号T指明。示例:用“聚四氟乙烯(PTFE)”,而不用“特氟纶?”如果适用某文件的产品目前只有一种,那么在该文件中可以给出该产品的商品名或商标,但应附上如下脚注:“X)……[产品的商品名或商标]……是由……[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商品名或商标]。给出这一信息是为了方便本文件使用者,并不表示对该产品的认可。如果其他产品具有相同的效果,那么可使用这些等效产品。”如果由于产品特性难以详细描述,而有必要给出适用某文件的市售产品的一个或多个实例,那么可在如下脚注中给出这些商品名或商标。“X)……「产品(或多个产品)的商品名(或多个商品名)或商标(或多个商标)……是适合的市售产品的实例(或多个实例)。给出这一信息是为了方便本文件使用者,并不表示对这一(这些)产品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