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1 : 2005 年 2 月,范某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其妻子张某离婚,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
借据要求张某对于该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借据的内容为 “2004 年 4 月 9 日 ,因家中盖房特向某某借钱 20000 元 ” ,落款人为范某的妻子张某。对此,张某在庭审的过程中对于欠条的数额提出异议,称只借过 2000 元。主审法官经过仔细观察,发现该借据有涂改的痕迹,但是范某并不承认涂改。后经张某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欠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过鉴定,鉴定结论为:欠条上的 “0” 是后加的,跟张某的笔迹不符。在鉴定结论面前,范某承认了伪造证据的事实。于是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处以 1000 元的罚款。 上面案例中的证据没有被法院所采信,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