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3月20日,李女士在本市人民商场购买了一只电吹风机。当日,李女士正常使用该电吹风机过程中,因电吹
风机1998年3月20日,李女士在本市人民商场购买了一只电吹风机。当日,李女士正常使用该电吹风机过程中,因电吹风机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1999年4月2日,李女士以人民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民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人民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吹风机的生产者某省B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人民商场败诉。 问:
答案: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法院认为人民商场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人民商场败诉。这里需要分析两个关键点:1. 诉讼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