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应在抄录的术语条目之下准确地标明来源
B、当需要改写所抄录的术语条目中的定义时,应在标明来源处予以说明
C、修改条目定义的写法:“来源:文件编号,条目编号,有修改”
D、在圆括号中注明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8.7.3.4来源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确有必要抄录其他文件中的少量术语条目,应在抄录的术语条目之下准确地标明来源(见9.5.4.3,又见3.1的术语条目中的来源)。当需要改写所抄录的术语条目中的定义时,应在标明来源处予以指明。具体方法为:在方括号中写明“来源:文件编号,条目编号,有修改”(见3.3.3中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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