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一)关于银行信用。保函和信用证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以银行自己的信用对受益人做出的付款保证,使受益人避免或减少因申请人不履约而带来的风险。但保函的开立只是向受益人提供了一种银行信用担保,担保申请人的履约能力和诚意,是对申请人的商业信用的一种补充,并非代替申请人履约或向受益人赔偿损失;而信用证的开立则是用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使交易双方付款提货、交货收款的商业信用变为银行信用,从而解决了双方互相不信任的问题。
(二)关于交易合同。保函和信用证都是以交易合同为依据开立的。如果保函是独立性的,则与信用证一样,一旦开出后,便构成一种独立于交易合同之外的新的合同关系,其法律效力不依附于交易合同。银行自行判断对外付款的条件是否成立,交易合同的履行事实并不对此产生影响。如果保函是从属性的则不然,它是从属于交易合同的从属合同,其法律效力随交易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交易合同的灭失而灭失。
(三)关于付款责任。保函和信用证项下银行都有付款责任。但在信用证项下,银行是主债务人或第一债务人,银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受益人应该是向开证银行交单请求付款,而不能直接向申请人交单索偿:如果保函是独立的,则银行也是主债务人,受益人可以直接向担保行行使追索权;但在从属性保函项下,银行承担的是第二性付款责任,即受益人(债权人)首先应向申请人(债务人)索偿,只有当申请人被法律强制执行而仍无力履约时,受益人才可凭保函向担保银行索偿。
(四)关于支付依据。保函与信用证项下的款项都是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事实,亦即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支付与交易双方的履约事实无关,只要受益人提交了单证相符的单据,银行支付就会发生。如果保函是独立性的,这一点也与信用证相同,即银行只承认单据条款,而不承认事实条件;但在从属性保函项下,只有在申请人未履行交易合同时,担保银行才会根据受益人的索偿要求,按照保函所规定的内容赔付款项,反之,如果申请人履约了,索赔不会发生。
(五)关于单据处理。保函和信用证项下对单据处理是相同的,即银行都只对所要求单据表面合格性负责,对受益人的单据的真伪,以及单据的遗失、延误等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