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一般纳税人,2018年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2018年12月20日,出口了“毛巾”、“浴袍”、“木架”等产品29万美元。2019年2月,X公司向A县税务局办理了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备案”。2019年4月14日X公司向县税务局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4月15日税务部门出口退税审核岗向调查评估岗李某进行了首笔退(免)税业务的推送,4月22日调查评估岗李某在审核系统按流程填制进户实地核查台账,推送复审岗批准后联系企业后开展了“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李某在X公司核查期间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X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机械设备为,印染机3台,织布机3台,缝纫机10台,工人20人。
2.X公司主要生产产品“毛巾”;2018年7月生产过“浴袍”,主要用于内销;应外商的要求,2018年11月-12月期间X公司向华益纺织服装厂购进“浴袍”,用于出口;“木架”用于展示“毛巾”和“浴袍”,属于样品,不收汇。
3.财务室对申报出口的产品未进行相关备案单证的收集保管。
4.出口备案登记的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为张四,已于1月份正常离职。
5.4月24日,李某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中填制了《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报告》,并口头告知华升公司在月底前整改到位,4月30日,X公司向李某提交了部分单证,并变更了办税人员,5月2日,李某在审核系统中调整了《出口企业首次申报核查情况表》,5月4日,经复审岗审核,核准岗审批后,综合岗向华升公司开具了《收入退还书》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