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公司为制造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3%,销售实现时结转成本。2019年6月该公司业务情况如下:
(1)销售商品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万元,税率13%,税额26万元。提货单和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B。现金折扣条件2/10,1/20,n/30,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140万元。20天内收到买方款项,存入银行。
(2)收到购买方B的来函,要求对上月所购商品给予10%折让(该批商品售出时确认收入500万元,未收款)。经核查,该批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意折让。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与C公司签订预收货款销售合同,销售商品一批,商品不含税售价300万元。合同约定C公司支付1/3货款及相应增值税后,华立公司全额开具专用发票。华立公司依合同开具了专用发票,金额300万元,税率13%,税额39万元,该公司将预收款113万元存入银行。该批商品的成本2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