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兴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进行日常核算。该公司2010年5月31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为8万元,该借方余额均可在下月抵扣。6月份发生如下涉及增值税的经济业务:
(1)购买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20万元,增值税额为20.4万元,公司已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2)用原材料对外进行长期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作价。该批原材料的成本和计税价格均为82万元,应交纳的增值税额为13.94万元。
(3)销售产品一批,销售价格为4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实际成本为32万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购货方,货款尚未收到。该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4)在建厂房领用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0万元,应由该批原材料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2万元。
(5)因管理不善导致一批原材料被盗,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尚未经批准处理。
(6)用银行存款交纳本月增值税5万元。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09、2010年度的有关资料如下:
(1)2009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贷方余额3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年初数为2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数为25万元,2009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年末数为52.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数为5万元。
(2)2010年2月10日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2009年利润分配议案:按2009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90万元。
(3)2010年3月15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2009年利润分配方案:按2009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2009年税后利润的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80万元。
(4)2010年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当年支付税收滞纳金2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200万元,但税法规定可于2010年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60万元,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10年的利润尚未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