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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最早实现工业革命的国家,也是最早遭受贫困问题困扰的国家。面对贫困问题,英国政府首先采取了立法手段来回应。1349年,英王爱德华三世颁布了《劳工法》。虽然这不是一部济贫立法,但它的立法思想对以后的济贫立法有着直接的影响。其中对劳动力进行统一控制以及“有劳动能力的乞丐”概念的提出,直接影响到以后的济贫立法。特别是“有劳动能力的乞丐”的概念在以后的有关济贫立法乃至社会福利制度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英国真正的济贫立法从1531年和1536年亨利八世制定的两部济贫立法开始。这两部济贫立法都承袭了爱德华三世的《劳工法》中“有劳动能力的乞丐”的概念,其基本原则是只救济无劳动能力的乞丐,对于“有劳动能力的乞丐”则强迫他们通过工作换取救济。1572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签署的《帕里石济贫税》法案第一次提出了通过征收“一般税”作为济贫基金用来救济贫民。这意味着政府开始正式承担起救济贫民的责任。
1601年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是英国济贫立法中最完备、执行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一部济贫立法,是英国第一部成文的济贫立法。这一法案的颁布,一方面推动了英国社会福利的制度化进程,一方面直接推动了社会工作专业的前身——志愿助人活动的发展。1834年,英国议会对济贫法案进行了修改,使贫民救济工作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该法案此后几经修订,直到制定《国民扶助法》之后才宣告废止。该法案历经三百多年,对英国、欧洲乃至世界社会救济失业、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都具有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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