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11岁)的父母离异,法院判决由其父监护,但因其父在国外承包工程,暂住在其母家中,其母调往外地工作,便把甲寄养在自己娘家,由甲的姥姥照顾甲的生活和学习。为了记录甲的成长过程,其姥姥带甲去照相馆照相,照相的师傅见甲长得漂亮又很上相,便要求留底片保存,甲的姥姥同意。后照相的师傅将照片放大后挂在宣传窗上,甲的邻居乙是甲的同班同学,一看便认出来是甲,甲乙因一些日常琐事产生矛盾,乙便时常在教室里对同学们说:“甲的父母都离婚了,还臭美什么呀。”这样,全班同学因此都知道了甲的父母离婚之事,一些同学还因此欺负、打骂甲,甲很是伤心,从此变得很郁闷。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甲手里拿着石块有意无意地扔着,石块正好打中了路上正常行驶的戊的出租车的玻璃窗(出租车为丁公司所有),破碎的玻璃致使乘客丙的眼睛、脸上、手臂上受伤,血流如注,急需到大医院救治。这时,另一出租车司机己主动要求送丙到某一城市医院治疗,路上因超速而被罚款2000元,送到医院后,医院已经下班,当班的主治医师和麻醉师外出赴宴,只有几个护士和实习生在加班,等把该主治医师和麻醉师叫来,已经过去了3个小时,后虽经手术治疗,但因耽误了时间,手术做得很不成功,丙受伤的眼睛视力下降一半,脸上、手臂上也留下大块伤疤。请回答下列问题:
2.乙侵害了甲的什么权利?甲的监护人可否以甲的权利受侵害为由向学校请求损害赔偿?
3.假设丁公司为本公司出租车投了第三者责任险,戊出租车的玻璃损失可否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为什么?
4.己的误工费、燃油费以及超速的罚款应由谁支付?为什么?
5.丙可否向丁公司主张损害赔偿?为什么?
6.后来丙因医疗费纠纷将甲的父母,甲的学校、医院均告上了法院,是否正确?如果正确,他们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A.乙侵害了甲的什么权利?甲的监护人可否以甲的权利受侵害为由向学校请求损害赔偿?
B.假设丁公司为本公司出租车投了第三者责任险,戊出租车的玻璃损失可否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为什么?
4.己的误工费、燃油费以及超速的罚款应由谁支付?为什么?
5.丙可否向丁公司主张损害赔偿?为什么?
6.后来丙因医疗费纠纷将甲的父母,甲的学校、医院均告上了法院,是否正确?如果正确,他们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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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情:2007年5月7日,小贝在北京万信通数码销售公司购买了TF公司制造的手机一部,在随机附带说明书中,有“手机由TF公司1 年保修,1个月保换”的说明。小贝因手机出现问题找到万信通公司修理,但万信通公司均以手机是TF公司的产品,自己无修理义务为由加以拒绝,并让小贝自己去找TF公司解决。
2007年9月8日,小贝将自己这一经历写成“TF公司,你拿什么对得起你的顾客”一文,发表在叮叮网站的论坛上,后小贝又就此事向北京市海淀区“消协”投诉TF公司。同时,TF 公司亦在互联网上发现此文,马上与小贝取得联系,同意免费为小贝修理手机,但希望小贝能够在互联网上对自己的行为公开道歉。小贝表示不同意并提出不修手机了。9月16日小贝又写了“抵抗到底”一文在互联网上发表,该文中写道“TF公司号称他们引以为荣的就是他们的手机质量过硬,但恰恰就是这样的手机,外表华丽,内部朽烂,我买手机,又不是买破烂。”随后其在互联网上开设一个人主页,题目为“声讨TF公司,维护消费者权益”,该主页设有文献收录、签名声讨TF公司等栏目。“顾客”一文及其他几篇相关文章也被收录在内。签名声讨TF公司的栏目中有指向论坛的链接。
10月2 日,《××日报》发表了该报记者有关此事的文章,其中写道:“据网上反应大多数消费者认为TF公司在产品出现问题的前提下对消费者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侵权”,并称“专为此开设的主页中也满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对小贝的声援和对TF公司的声讨”。小贝的文章及与TF公司交往的来函在其个人主页上的接连发表及有关报刊的报道,吸引众多网民在论坛上留言,其中含有大量对TF公司带有侮辱性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TF公司的经销商纷纷收回订单,给TF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后TF公司起诉小贝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小贝与《××日报》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后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定小贝向TF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日报》则登报向TF公司道歉。
1.请就本案中出现的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2.本案发生后社会反响颇大,引发了不少议论,主要涉及言论自由、滥用权利、法人的名誉权、私力救济等诸多法律问题,请你任选一个角度简要论述。
答题要求:
1.第一问的分析应以法学理论、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
2.第二问的论述应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字数不少于500字。

A.请就本案中出现的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B.本案发生后社会反响颇大,引发了不少议论,主要涉及言论自由、滥用权利、法人的名誉权、私力救济等诸多法律问题,请你任选一个角度简要论述。
答题要求:
1.第一问的分析应以法学理论、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
问答题

案情:隋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6年4月,隋某以本市百货
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隋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隋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隋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化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隋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化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隋某曾于2006年1月违反章程擅自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2006年3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
1.隋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
3.对隋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隋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
5.隋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还可以对隋某追究何种法律责任?

A.隋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
B.对隋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隋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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