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理论上分析可有三类划分:
(1)以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对多数可决;
(2)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
(3)以出席会议的人数的多数同意为已足。可以看出,采用人数和债权额双重标准进行表决对保护债权人的全体利益更为周全,因为单采人数标准,虽能保障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却未必符合少数大额债权人的利益;而单采债权额标准则又反过来可能损害多数小额债权人的利益。需要指出的是,人数的计算应以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人数为准,债权人未亲自出席而有代理人出席的,视为债权人已出席,一个债权人或者代理人代理数家债权人的,按代理的总人数计算,而一家债权人享有数项债权的,则仅能以一家债权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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