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纳税年度,甲国某制鞋公司生产高档运动鞋,其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为每双31.5美元,现以成本价格 销售给乙国母公司,共销售36000双,乙国母公司最后以每双60美元的价格在市场售出这批运动鞋。甲国政府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合理。根据甲国税务当局掌握的市场资料,该制鞋公司生产运动鞋的费用率一般为70%。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3%,乙国为37.5%。
下列关于本案例的分析与计算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指出错误之处,并加以纠正。
(1)甲国政府认为案例中交易双方属关联企业关系.所以交易作价分配不合理。
(2)解决问题的方法是按比照市场价格标准进行纳税调整。
(3)解决结果:
①比照市场价格=31.5×(1+70%)=53.55(元)
②子公司利润=(53.55-31.5)×36000=793800(元)
③子公司向甲国纳税=793800×33%=261954(元)
④母公司利润=(60-53.55)×36000=232200(元)
⑤母公司向乙国纳税=232200×37.5%=87075(元)
假设:某跨国公司的总机构设在印度,200×年实现的利润额为1000万卢比,期初已交资金3000万卢比,开发比例退还公积金500万卢比,其他公积金300万卢比,公司债1000万卢比,银行长期借款500万卢比,其他长期借款200万卢比。印度政府核定的标准投资利润率为10%。公司所得税实行二级超额累进税率,即所得额在10万卢比以下的部分税率为47.25%;所得额越过10万卢比的部分税率为57.75%。超额利润税实行二级超率累进税率,即超额利润相当于已交资金及公积金5%的部分,税率为25%;超额利润相当于已交资金及公移{金5%以上的部分,税率为40%。
试计算该公司应向印度政府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和超额利润税税额。
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A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所得为20000美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所得8000~20000美元的税率为10%;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税率为40%。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试用累进免税法计算居民A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