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登记申请书B.代理人身份证C.不动产来源权属证明材料D.实地查勘表
A.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可以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共同申请,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共有的不动产因共有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C.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多人申请。D.共有不动产的登记,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A.制作不予登记告知书、退回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将登记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B.留存申请材料复印件、退回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相关告知书的签收文件C.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不予登记书面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取回申请材料自申请人收到上述书面告知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D.在取回申请材料期限内,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管该申请材料;逾期不取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负保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