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四度
B.五度
C.六度
D.七度
2008年6月某日,市民郑先生驾驶奇瑞牌私家车下班回家,行驶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段从上中路下匝道处正准备下高架时,外来务工人员朱老伯正拉着手推车逆向步行上高架。由于前面的车辆挡住了郑先生的视线,当郑先生看到手推车时已来不及避让,左侧车头重重地撞到了朱老伯的手推车。朱老伯倒地受伤,郑先生的车辆左前部被撞成严重变形。
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定,车损为8049元,郑先生为此支出评估及资料费380元。后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高架道路支队认定,朱老伯应承担全部责任。另外,郑先生还为此支出了车辆停车费共600余元。
为此,郑先生将朱老伯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牵引费等共计9000余元。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郑先生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仍然要承担责任。原告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试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