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实现及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行使为目的,以方便破产程序的公正、顺利进行为必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权归属于法院和会议主席,召集的程序包括: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应就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发布公告,此外应当遵守关于召集方法和通知事项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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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A.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就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B.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C.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就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D.申请复议的,应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多项选择题
A.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都享有表决权
B.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C.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和解协议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没有表决权
D.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