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河道、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B.不得妨碍行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C.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易燃易爆物品投放烟花爆竹;D.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走廊、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根据《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所称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范围内的区域。
A.二百米B.一百米C.三百米D.五百米
根据《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在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需要符合以下哪些条件:()
A.符合零售经营布点规划;B.符合专店或者专柜销售标准,配备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C.零售场所的面积应当不小于10平方米,与周边烟花爆竹零售点直线距离不小于50米,应当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加油站、加气站等重点建筑物直线距离不小于100米。D.生活区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