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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苹果库存不足,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答案:
买方有拒付的权利。既然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提供三级品,出口商即应履约执行,所提供货物如为二级品,即使按三级计价,也构成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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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法定计量单位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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