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每台安装在2009年9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且输出功率超过130kW 的柴油机B.每台在2009年9月1日或以后经过重大改装的且输出功率超过130kW 的柴油机C.应急发动机以及安装在救生艇上或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设备或装置上的柴油机D.对于不满足排放要求的柴油机,也可采用经认可的排气后处理系统,将柴油机NOx 排放量至少降低至规定的限值内
A.本法规生效日起适用于从事海上油船间过驳货油(STS 作业)的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B.不适用于与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包括钻井装置、用于近海采油和储泊的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设施(FPSO)以及用于近海采油储存的浮式储存装置(FSU))相关的油类过驳作业。C.适用于船舶的加油作业D.在油类记录簿关于货油作业部分中应记录货油过驳操作的要求,以及STS 操作计划要求的任何记录,并应在船上留存2年,以随时可供港口检查。
A.液货舱B.污液舱C.货泵舱(包括泵舱)D.隔离舱E.邻接液货舱的压载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