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医院是社会福利机构,不属经营者,工商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B.工商局的行为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C.工商局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行为 D.第一、第三人民医院应通过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解决此事
A.甲厂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提取溶液样品的技术人员并不能代表甲厂 B.甲厂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只能停止生产这种药品,而不能赔偿损失 C.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此案 D.乙厂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A.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B.“太岁康”商标不属省内知名,其标识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 C.两种商品装璜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D.两种商品装璜虽然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