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