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由该产品所在原产国或地区地理标志保护的原申请人申请B.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申请人可以指定其在华机构作为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也可商请原产国或地区官方驻华代表机构工作人员作为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或指定代理人C.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申请需提供的中文书面材料可以不包括在原产国或地区获准地理标志保护的官方证明文件原件及其经过公证的中文译本D.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经原产国或地区地理标志主管部门推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2个月
A.7天B.14天C.15天D.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