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对不具备安装条件的临时用电的用户,可按其用电容量、使用时间、规定的电价计收电费。
由于用户的原因未能如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时,可通知用户待期补抄或暂按前次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