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该厂商得书明愿以底价再减1000元承作; B.机关得依采购法第53条规定洽其优先减价乙次; C.机关不得限制减价次数; D.原住民厂商未达法定家数,宣布无法决标。
A.机关认为该说明合理,应通知最低标提出差额保证金后,照价决标予最低标; B.厂商提出之说明被机关认为不合理,不决标予该厂商,并以次低标厂商为最低标厂商。如有押标金,没收之; C.最低标愿意承做,且愿提出差额保证金,机关也愿意决标,经切结最低标将于5日内提出差额保证金,机关即先行宣布决标予该最低标; D.就厂商提出说明合理与否之认定,机关予以实质审查并就相关因素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