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9月12日。
《工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和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有权申请。
立法参与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