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3)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4)有足够的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