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无权转让,该设备为甲、乙、丙三人的共有财产,未经其他财产共有人同意,一方不能转让他人。
不能。乙与丙、丁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的签字系由甲伪造,且乙在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