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正确方法:建设单位首先给施工企业以相应损失的补偿,然后再依据设计合同追究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事件一中A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A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这是《招标投标法》中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