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诉讼中,张三是原告,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的人;张四是被告,因是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而被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张恩义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是对原告、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
⑴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⑵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⑶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⑷互相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