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
是一种不告不理,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可以互相辩论、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地位的诉讼形式或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