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
2012年3月1日,甲、乙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车行向乙出售一辆比亚迪汽车,价款30万元,零首付,乙分20期支付(自2012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1.5万元),若乙欠缴到期价款达到标的额的1/6以上,甲有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合同还约定:因该汽车无法定的质量保证期,若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乙应当自汽车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通知甲。否则,视为交付的汽车不存在质量问题。2012年3月1日,甲向乙交付了汽车。
2012年4月1日,乙向丙银行借款50万元。为了担保丙对甲的借款债权,甲以该比亚迪汽车为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甲的朋友丁以其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均未与丙约定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和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
2012年5月1日,乙为汽车投保交强险后(未投保商业险),将该比亚迪汽车出租给戊(具有驾驶资格),口头约定: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6万元。
2012年6月1日,戊酒后超速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己撞伤,给己造成损失共计35万元。交警认定戊为酒驾,由戊负全责。
2012年7月1日,乙欲从戊处收回汽车。乙为此咨询“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钟律师。钟律师认为,“契约必须严守”,在甲、戊租赁期间内,甲无权单方面终止汽车租赁合同。2012年7月2日乙又为此前往“君和律师事务所”咨询牛律师。牛律师认为,戊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对酒驾、摔死婴儿之类的犯罪分子没什么好客气的。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2012年9月1日,乙、戊协议解除汽车租赁合同。2012年10月1日,乙发现该汽车的电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修理费需2万元),乙发现后立即通知甲,并请求甲承担维修义务。
2012年11月1日,乙又将该汽车出租给赵某,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2年,年租金7万元。2013年5月1日,因乙未对丙履行到期还款义务,丙对甲的汽车行使抵押权,将汽车拍卖,被钱某购得。
问题:在乙、戊汽车租赁合同期间,乙是否有权通知戊解除汽车租赁合同对此,戊可对乙主张何种权利

答案: 乙有权通知戊解除汽车租赁合同。戊因此受有损失的,可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1)《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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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情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将一套现房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向丙银行按揭贷款购房。2009年3月1日,甲、乙、丙签订了书面按揭贷款购房合同。约定甲须于2009年4月1日交付房屋,但未约定甲给乙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
因房价上涨,2009年4月1日,甲借故未向乙交付房屋,乙当日催告甲立即交付房屋,否则诉诸法律。2009年6月1日,因甲仍未向乙交付房屋,乙当日书面通知甲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9年6月2日,甲向乙表示希望乙不要解除合同,并表示立即交付房屋,赔偿因迟延交付房屋给乙造成的损失3万元,乙表示接受。2009年6月10日,甲向乙交付了房屋。但截至2009年8月1日,因甲的原因,甲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乙因未取得房产证,不能如期将房屋出租收益,2009年8月2日,乙请求甲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并赔偿自己因不能取得房产证遭受的损失。
2009年9月1日,甲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2009年9月2日,乙将房屋出租给张三(约定:租赁期限3年,租金每月6000元,张三可以转租。双方未作其他约定),同日(2009年9月2日),张三将该房屋出租给李四(约定:租赁期限5年,租金每月7000元,未约定李四向张三支付租金的期限)。
2009年12月1日,王五家的猫将李四放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撞落楼下,落下的花盆将赵六停在楼房下的汽车砸坏,给赵六造成5万元的损失。
2010年9月1日,乙因交通意外死亡,乙唯一的继承人丁继承了乙的遗产。2010年11月1日,丁办理了房屋的移转登记,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
2010年10月1日,丁欲收回房屋居住,丁请求李四返还房屋,被李四拒绝。
问题:在该按揭购买房屋的事实中,乙与丙银行之间成立了何种法律关系

答案: 乙、丙之间成立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乙、丙间成立了借款合同关系。第二,乙、丙间成立了抵押关系。乙以购买的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权...
问答题

案情
羌笛运输机械厂是一家成立于2012年4月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有甲乙丙丁四人,分别持股50%、20%、20%、10%,章程规定股东应一次缴清出资。甲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乙和丙为公司董事。丁本应出资100万元,但缴付60万元后剩余部分因要给母亲治病迟迟未缴付。2012年5月,甲召集并主持了公司的股东会会议,作出以下决议:(1)董事长不能代表公司处分公司不动产;(2)因有一名监事去世,决定由乙兼任公司监事;(3)鉴于公司现金流充裕,免予丁剩余的出资义务。2014年6月,甲发觉目前房地产行情极好,就自己做主将公司一套门市房卖给秋风冷饮公司,并签订了售房合同。2014年7月,丙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的老客户冯某介绍给亲戚开设的另一家运输机械厂签订了销售合同并取得好处费5万元。2014年8月,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公司董事会决议为其提供担保。2014年9月,公司发现乙尚欠缴出资10万元,但乙认为由于已过诉讼时效自己无须再缴纳。
问题:2012年5月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有哪些违法之处决议的效力如何这些违法行为是否导致公司不能成立

答案: (1)董事长无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应由董事会召集。(2)乙作为董事,不得兼任监事。(3)不得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免除丁的出资...
问答题

案情
2012年3月1日,甲、乙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车行向乙出售一辆比亚迪汽车,价款30万元,零首付,乙分20期支付(自2012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1.5万元),若乙欠缴到期价款达到标的额的1/6以上,甲有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合同还约定:因该汽车无法定的质量保证期,若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乙应当自汽车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通知甲。否则,视为交付的汽车不存在质量问题。2012年3月1日,甲向乙交付了汽车。
2012年4月1日,乙向丙银行借款50万元。为了担保丙对甲的借款债权,甲以该比亚迪汽车为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甲的朋友丁以其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均未与丙约定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和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
2012年5月1日,乙为汽车投保交强险后(未投保商业险),将该比亚迪汽车出租给戊(具有驾驶资格),口头约定: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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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日,乙欲从戊处收回汽车。乙为此咨询“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钟律师。钟律师认为,“契约必须严守”,在甲、戊租赁期间内,甲无权单方面终止汽车租赁合同。2012年7月2日乙又为此前往“君和律师事务所”咨询牛律师。牛律师认为,戊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对酒驾、摔死婴儿之类的犯罪分子没什么好客气的。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2012年9月1日,乙、戊协议解除汽车租赁合同。2012年10月1日,乙发现该汽车的电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修理费需2万元),乙发现后立即通知甲,并请求甲承担维修义务。
2012年11月1日,乙又将该汽车出租给赵某,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2年,年租金7万元。2013年5月1日,因乙未对丙履行到期还款义务,丙对甲的汽车行使抵押权,将汽车拍卖,被钱某购得。
问题:在甲、乙的汽车买卖合同中,若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6时,甲是否有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为什么

答案: 不能。因为甲、乙的约定低于法定最低比例(1/5),甲、乙的这部分约定无效。
(1)《合同法》第167条规定:“...
问答题

案情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将一套现房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向丙银行按揭贷款购房。2009年3月1日,甲、乙、丙签订了书面按揭贷款购房合同。约定甲须于2009年4月1日交付房屋,但未约定甲给乙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
因房价上涨,2009年4月1日,甲借故未向乙交付房屋,乙当日催告甲立即交付房屋,否则诉诸法律。2009年6月1日,因甲仍未向乙交付房屋,乙当日书面通知甲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9年6月2日,甲向乙表示希望乙不要解除合同,并表示立即交付房屋,赔偿因迟延交付房屋给乙造成的损失3万元,乙表示接受。2009年6月10日,甲向乙交付了房屋。但截至2009年8月1日,因甲的原因,甲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乙因未取得房产证,不能如期将房屋出租收益,2009年8月2日,乙请求甲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并赔偿自己因不能取得房产证遭受的损失。
2009年9月1日,甲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2009年9月2日,乙将房屋出租给张三(约定:租赁期限3年,租金每月6000元,张三可以转租。双方未作其他约定),同日(2009年9月2日),张三将该房屋出租给李四(约定:租赁期限5年,租金每月7000元,未约定李四向张三支付租金的期限)。
2009年12月1日,王五家的猫将李四放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撞落楼下,落下的花盆将赵六停在楼房下的汽车砸坏,给赵六造成5万元的损失。
2010年9月1日,乙因交通意外死亡,乙唯一的继承人丁继承了乙的遗产。2010年11月1日,丁办理了房屋的移转登记,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
2010年10月1日,丁欲收回房屋居住,丁请求李四返还房屋,被李四拒绝。
问题:2009年6月1日,乙的解除通知能否产生解除甲、乙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答案: 乙的通知不能产生解除买卖合同的效力。因为乙尚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根据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况下,须经乙催告后,甲在催告后的3个...
问答题

案情
2012年3月1日,甲、乙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车行向乙出售一辆比亚迪汽车,价款30万元,零首付,乙分20期支付(自2012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1.5万元),若乙欠缴到期价款达到标的额的1/6以上,甲有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合同还约定:因该汽车无法定的质量保证期,若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乙应当自汽车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通知甲。否则,视为交付的汽车不存在质量问题。2012年3月1日,甲向乙交付了汽车。
2012年4月1日,乙向丙银行借款50万元。为了担保丙对甲的借款债权,甲以该比亚迪汽车为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甲的朋友丁以其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均未与丙约定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和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
2012年5月1日,乙为汽车投保交强险后(未投保商业险),将该比亚迪汽车出租给戊(具有驾驶资格),口头约定: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6万元。
2012年6月1日,戊酒后超速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己撞伤,给己造成损失共计35万元。交警认定戊为酒驾,由戊负全责。
2012年7月1日,乙欲从戊处收回汽车。乙为此咨询“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钟律师。钟律师认为,“契约必须严守”,在甲、戊租赁期间内,甲无权单方面终止汽车租赁合同。2012年7月2日乙又为此前往“君和律师事务所”咨询牛律师。牛律师认为,戊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对酒驾、摔死婴儿之类的犯罪分子没什么好客气的。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2012年9月1日,乙、戊协议解除汽车租赁合同。2012年10月1日,乙发现该汽车的电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修理费需2万元),乙发现后立即通知甲,并请求甲承担维修义务。
2012年11月1日,乙又将该汽车出租给赵某,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2年,年租金7万元。2013年5月1日,因乙未对丙履行到期还款义务,丙对甲的汽车行使抵押权,将汽车拍卖,被钱某购得。
问题:2012年3月1日,甲向乙交付汽车后,汽车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答案: 归乙所有。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买卖汽车的,以交付为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物权法》第23条规定:“...
问答题

案情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将一套现房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向丙银行按揭贷款购房。2009年3月1日,甲、乙、丙签订了书面按揭贷款购房合同。约定甲须于2009年4月1日交付房屋,但未约定甲给乙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
因房价上涨,2009年4月1日,甲借故未向乙交付房屋,乙当日催告甲立即交付房屋,否则诉诸法律。2009年6月1日,因甲仍未向乙交付房屋,乙当日书面通知甲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9年6月2日,甲向乙表示希望乙不要解除合同,并表示立即交付房屋,赔偿因迟延交付房屋给乙造成的损失3万元,乙表示接受。2009年6月10日,甲向乙交付了房屋。但截至2009年8月1日,因甲的原因,甲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乙因未取得房产证,不能如期将房屋出租收益,2009年8月2日,乙请求甲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并赔偿自己因不能取得房产证遭受的损失。
2009年9月1日,甲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2009年9月2日,乙将房屋出租给张三(约定:租赁期限3年,租金每月6000元,张三可以转租。双方未作其他约定),同日(2009年9月2日),张三将该房屋出租给李四(约定:租赁期限5年,租金每月7000元,未约定李四向张三支付租金的期限)。
2009年12月1日,王五家的猫将李四放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撞落楼下,落下的花盆将赵六停在楼房下的汽车砸坏,给赵六造成5万元的损失。
2010年9月1日,乙因交通意外死亡,乙唯一的继承人丁继承了乙的遗产。2010年11月1日,丁办理了房屋的移转登记,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
2010年10月1日,丁欲收回房屋居住,丁请求李四返还房屋,被李四拒绝。
问题:2009年8月2日,乙是否有权请求甲赔偿自己因不能取得房产证遭受的损失为什么

答案: 乙有权请求甲赔偿自己因不能取得房产证遭受的损失。因为,在此种情况下,甲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以使乙取...
问答题

案情
2012年3月1日,甲、乙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车行向乙出售一辆比亚迪汽车,价款30万元,零首付,乙分20期支付(自2012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1.5万元),若乙欠缴到期价款达到标的额的1/6以上,甲有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合同还约定:因该汽车无法定的质量保证期,若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乙应当自汽车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通知甲。否则,视为交付的汽车不存在质量问题。2012年3月1日,甲向乙交付了汽车。
2012年4月1日,乙向丙银行借款50万元。为了担保丙对甲的借款债权,甲以该比亚迪汽车为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甲的朋友丁以其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均未与丙约定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和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
2012年5月1日,乙为汽车投保交强险后(未投保商业险),将该比亚迪汽车出租给戊(具有驾驶资格),口头约定: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6万元。
2012年6月1日,戊酒后超速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己撞伤,给己造成损失共计35万元。交警认定戊为酒驾,由戊负全责。
2012年7月1日,乙欲从戊处收回汽车。乙为此咨询“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钟律师。钟律师认为,“契约必须严守”,在甲、戊租赁期间内,甲无权单方面终止汽车租赁合同。2012年7月2日乙又为此前往“君和律师事务所”咨询牛律师。牛律师认为,戊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对酒驾、摔死婴儿之类的犯罪分子没什么好客气的。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2012年9月1日,乙、戊协议解除汽车租赁合同。2012年10月1日,乙发现该汽车的电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修理费需2万元),乙发现后立即通知甲,并请求甲承担维修义务。
2012年11月1日,乙又将该汽车出租给赵某,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2年,年租金7万元。2013年5月1日,因乙未对丙履行到期还款义务,丙对甲的汽车行使抵押权,将汽车拍卖,被钱某购得。
问题:在2012年6月1日戊给己造成的人身伤害中,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为什么

答案: 保险公司无权拒绝支付交强险的保险金。因为法律规定,在加害人醉酒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应在限...
问答题

案情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将一套现房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向丙银行按揭贷款购房。2009年3月1日,甲、乙、丙签订了书面按揭贷款购房合同。约定甲须于2009年4月1日交付房屋,但未约定甲给乙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
因房价上涨,2009年4月1日,甲借故未向乙交付房屋,乙当日催告甲立即交付房屋,否则诉诸法律。2009年6月1日,因甲仍未向乙交付房屋,乙当日书面通知甲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9年6月2日,甲向乙表示希望乙不要解除合同,并表示立即交付房屋,赔偿因迟延交付房屋给乙造成的损失3万元,乙表示接受。2009年6月10日,甲向乙交付了房屋。但截至2009年8月1日,因甲的原因,甲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乙因未取得房产证,不能如期将房屋出租收益,2009年8月2日,乙请求甲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并赔偿自己因不能取得房产证遭受的损失。
2009年9月1日,甲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2009年9月2日,乙将房屋出租给张三(约定:租赁期限3年,租金每月6000元,张三可以转租。双方未作其他约定),同日(2009年9月2日),张三将该房屋出租给李四(约定:租赁期限5年,租金每月7000元,未约定李四向张三支付租金的期限)。
2009年12月1日,王五家的猫将李四放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撞落楼下,落下的花盆将赵六停在楼房下的汽车砸坏,给赵六造成5万元的损失。
2010年9月1日,乙因交通意外死亡,乙唯一的继承人丁继承了乙的遗产。2010年11月1日,丁办理了房屋的移转登记,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
2010年10月1日,丁欲收回房屋居住,丁请求李四返还房屋,被李四拒绝。
问题:张三与李四间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 张三与李四间房屋租赁合同中超过3年的部分无效。因为,合法的房屋转租合同,超过租赁合同剩余期限的部分无效。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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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3月1日,甲、乙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车行向乙出售一辆比亚迪汽车,价款30万元,零首付,乙分20期支付(自2012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1.5万元),若乙欠缴到期价款达到标的额的1/6以上,甲有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合同还约定:因该汽车无法定的质量保证期,若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乙应当自汽车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通知甲。否则,视为交付的汽车不存在质量问题。2012年3月1日,甲向乙交付了汽车。
2012年4月1日,乙向丙银行借款50万元。为了担保丙对甲的借款债权,甲以该比亚迪汽车为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甲的朋友丁以其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均未与丙约定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和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
2012年5月1日,乙为汽车投保交强险后(未投保商业险),将该比亚迪汽车出租给戊(具有驾驶资格),口头约定: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6万元。
2012年6月1日,戊酒后超速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己撞伤,给己造成损失共计35万元。交警认定戊为酒驾,由戊负全责。
2012年7月1日,乙欲从戊处收回汽车。乙为此咨询“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钟律师。钟律师认为,“契约必须严守”,在甲、戊租赁期间内,甲无权单方面终止汽车租赁合同。2012年7月2日乙又为此前往“君和律师事务所”咨询牛律师。牛律师认为,戊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对酒驾、摔死婴儿之类的犯罪分子没什么好客气的。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2012年9月1日,乙、戊协议解除汽车租赁合同。2012年10月1日,乙发现该汽车的电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修理费需2万元),乙发现后立即通知甲,并请求甲承担维修义务。
2012年11月1日,乙又将该汽车出租给赵某,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2年,年租金7万元。2013年5月1日,因乙未对丙履行到期还款义务,丙对甲的汽车行使抵押权,将汽车拍卖,被钱某购得。
问题:在2012年6月1日戊给己造成的人身伤害中,若交强险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己遭受的损失,其他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 应由戊承担。因为乙将汽车出租给戊,因戊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应由戊承担侵权责任,乙对此无过错的,乙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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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将一套现房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向丙银行按揭贷款购房。2009年3月1日,甲、乙、丙签订了书面按揭贷款购房合同。约定甲须于2009年4月1日交付房屋,但未约定甲给乙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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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日,甲向乙表示希望乙不要解除合同,并表示立即交付房屋,赔偿因迟延交付房屋给乙造成的损失3万元,乙表示接受。2009年6月10日,甲向乙交付了房屋。但截至2009年8月1日,因甲的原因,甲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乙因未取得房产证,不能如期将房屋出租收益,2009年8月2日,乙请求甲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并赔偿自己因不能取得房产证遭受的损失。
2009年9月1日,甲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2009年9月2日,乙将房屋出租给张三(约定:租赁期限3年,租金每月6000元,张三可以转租。双方未作其他约定),同日(2009年9月2日),张三将该房屋出租给李四(约定:租赁期限5年,租金每月7000元,未约定李四向张三支付租金的期限)。
2009年12月1日,王五家的猫将李四放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撞落楼下,落下的花盆将赵六停在楼房下的汽车砸坏,给赵六造成5万元的损失。
2010年9月1日,乙因交通意外死亡,乙唯一的继承人丁继承了乙的遗产。2010年11月1日,丁办理了房屋的移转登记,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
2010年10月1日,丁欲收回房屋居住,丁请求李四返还房屋,被李四拒绝。
问题:在张三与李四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对于李四向张三支付租金义务的期限,若双方不能协商确定,有无交易习惯可供参照,张三有权请求李四于何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答案: 李四应当在租赁期间每届满1年时支付。
《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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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日,甲、乙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车行向乙出售一辆比亚迪汽车,价款30万元,零首付,乙分20期支付(自2012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1.5万元),若乙欠缴到期价款达到标的额的1/6以上,甲有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合同还约定:因该汽车无法定的质量保证期,若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乙应当自汽车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通知甲。否则,视为交付的汽车不存在质量问题。2012年3月1日,甲向乙交付了汽车。
2012年4月1日,乙向丙银行借款50万元。为了担保丙对甲的借款债权,甲以该比亚迪汽车为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甲的朋友丁以其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均未与丙约定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和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
2012年5月1日,乙为汽车投保交强险后(未投保商业险),将该比亚迪汽车出租给戊(具有驾驶资格),口头约定: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6万元。
2012年6月1日,戊酒后超速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己撞伤,给己造成损失共计35万元。交警认定戊为酒驾,由戊负全责。
2012年7月1日,乙欲从戊处收回汽车。乙为此咨询“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钟律师。钟律师认为,“契约必须严守”,在甲、戊租赁期间内,甲无权单方面终止汽车租赁合同。2012年7月2日乙又为此前往“君和律师事务所”咨询牛律师。牛律师认为,戊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对酒驾、摔死婴儿之类的犯罪分子没什么好客气的。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2012年9月1日,乙、戊协议解除汽车租赁合同。2012年10月1日,乙发现该汽车的电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修理费需2万元),乙发现后立即通知甲,并请求甲承担维修义务。
2012年11月1日,乙又将该汽车出租给赵某,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2年,年租金7万元。2013年5月1日,因乙未对丙履行到期还款义务,丙对甲的汽车行使抵押权,将汽车拍卖,被钱某购得。
问题:在乙、戊汽车租赁合同期间,乙是否有权通知戊解除汽车租赁合同对此,戊可对乙主张何种权利

答案: 乙有权通知戊解除汽车租赁合同。戊因此受有损失的,可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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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情
2012年3月1日,甲、乙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车行向乙出售一辆比亚迪汽车,价款30万元,零首付,乙分20期支付(自2012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1.5万元),若乙欠缴到期价款达到标的额的1/6以上,甲有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合同还约定:因该汽车无法定的质量保证期,若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乙应当自汽车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通知甲。否则,视为交付的汽车不存在质量问题。2012年3月1日,甲向乙交付了汽车。
2012年4月1日,乙向丙银行借款50万元。为了担保丙对甲的借款债权,甲以该比亚迪汽车为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甲的朋友丁以其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均未与丙约定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和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
2012年5月1日,乙为汽车投保交强险后(未投保商业险),将该比亚迪汽车出租给戊(具有驾驶资格),口头约定: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6万元。
2012年6月1日,戊酒后超速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己撞伤,给己造成损失共计35万元。交警认定戊为酒驾,由戊负全责。
2012年7月1日,乙欲从戊处收回汽车。乙为此咨询“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钟律师。钟律师认为,“契约必须严守”,在甲、戊租赁期间内,甲无权单方面终止汽车租赁合同。2012年7月2日乙又为此前往“君和律师事务所”咨询牛律师。牛律师认为,戊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对酒驾、摔死婴儿之类的犯罪分子没什么好客气的。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2012年9月1日,乙、戊协议解除汽车租赁合同。2012年10月1日,乙发现该汽车的电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修理费需2万元),乙发现后立即通知甲,并请求甲承担维修义务。
2012年11月1日,乙又将该汽车出租给赵某,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2年,年租金7万元。2013年5月1日,因乙未对丙履行到期还款义务,丙对甲的汽车行使抵押权,将汽车拍卖,被钱某购得。
问题:2012年10月1日,乙发现汽车电瓶质量问题并立即通知甲后,乙是否有权甲承担维修义务为什么

答案: 乙无权请求甲对电瓶承担维修义务。因为乙未在约定的检验通知期间内通知甲买卖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视为甲交付的汽车不存在质量问...
问答题

案情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将一套现房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向丙银行按揭贷款购房。2009年3月1日,甲、乙、丙签订了书面按揭贷款购房合同。约定甲须于2009年4月1日交付房屋,但未约定甲给乙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
因房价上涨,2009年4月1日,甲借故未向乙交付房屋,乙当日催告甲立即交付房屋,否则诉诸法律。2009年6月1日,因甲仍未向乙交付房屋,乙当日书面通知甲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9年6月2日,甲向乙表示希望乙不要解除合同,并表示立即交付房屋,赔偿因迟延交付房屋给乙造成的损失3万元,乙表示接受。2009年6月10日,甲向乙交付了房屋。但截至2009年8月1日,因甲的原因,甲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乙因未取得房产证,不能如期将房屋出租收益,2009年8月2日,乙请求甲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并赔偿自己因不能取得房产证遭受的损失。
2009年9月1日,甲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2009年9月2日,乙将房屋出租给张三(约定:租赁期限3年,租金每月6000元,张三可以转租。双方未作其他约定),同日(2009年9月2日),张三将该房屋出租给李四(约定:租赁期限5年,租金每月7000元,未约定李四向张三支付租金的期限)。
2009年12月1日,王五家的猫将李四放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撞落楼下,落下的花盆将赵六停在楼房下的汽车砸坏,给赵六造成5万元的损失。
2010年9月1日,乙因交通意外死亡,乙唯一的继承人丁继承了乙的遗产。2010年11月1日,丁办理了房屋的移转登记,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
2010年10月1日,丁欲收回房屋居住,丁请求李四返还房屋,被李四拒绝。
问题:2009年12月1日,赵六的汽车被花盆砸坏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该责任属于普通侵权还是特殊侵权

答案: 赵六汽车遭受的损失应由李四承担。李四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王五追偿。该责任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属于特殊侵权。
《...
问答题

案情
2012年3月1日,甲、乙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车行向乙出售一辆比亚迪汽车,价款30万元,零首付,乙分20期支付(自2012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1.5万元),若乙欠缴到期价款达到标的额的1/6以上,甲有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合同还约定:因该汽车无法定的质量保证期,若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乙应当自汽车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通知甲。否则,视为交付的汽车不存在质量问题。2012年3月1日,甲向乙交付了汽车。
2012年4月1日,乙向丙银行借款50万元。为了担保丙对甲的借款债权,甲以该比亚迪汽车为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甲的朋友丁以其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均未与丙约定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和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
2012年5月1日,乙为汽车投保交强险后(未投保商业险),将该比亚迪汽车出租给戊(具有驾驶资格),口头约定: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6万元。
2012年6月1日,戊酒后超速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己撞伤,给己造成损失共计35万元。交警认定戊为酒驾,由戊负全责。
2012年7月1日,乙欲从戊处收回汽车。乙为此咨询“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钟律师。钟律师认为,“契约必须严守”,在甲、戊租赁期间内,甲无权单方面终止汽车租赁合同。2012年7月2日乙又为此前往“君和律师事务所”咨询牛律师。牛律师认为,戊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对酒驾、摔死婴儿之类的犯罪分子没什么好客气的。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2012年9月1日,乙、戊协议解除汽车租赁合同。2012年10月1日,乙发现该汽车的电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修理费需2万元),乙发现后立即通知甲,并请求甲承担维修义务。
2012年11月1日,乙又将该汽车出租给赵某,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2年,年租金7万元。2013年5月1日,因乙未对丙履行到期还款义务,丙对甲的汽车行使抵押权,将汽车拍卖,被钱某购得。
问题:2013年5月1日,因乙未对丙履行到期还款义务,丙欲行使其对乙的汽车和对丁的房屋的抵押权。问丙在未对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的情况下.能否对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答案: 丙可直接对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因为,在连带共同抵押中,即使债务人以其财产设立了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无顺序限制。
问答题

案情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将一套现房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向丙银行按揭贷款购房。2009年3月1日,甲、乙、丙签订了书面按揭贷款购房合同。约定甲须于2009年4月1日交付房屋,但未约定甲给乙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
因房价上涨,2009年4月1日,甲借故未向乙交付房屋,乙当日催告甲立即交付房屋,否则诉诸法律。2009年6月1日,因甲仍未向乙交付房屋,乙当日书面通知甲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9年6月2日,甲向乙表示希望乙不要解除合同,并表示立即交付房屋,赔偿因迟延交付房屋给乙造成的损失3万元,乙表示接受。2009年6月10日,甲向乙交付了房屋。但截至2009年8月1日,因甲的原因,甲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乙因未取得房产证,不能如期将房屋出租收益,2009年8月2日,乙请求甲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并赔偿自己因不能取得房产证遭受的损失。
2009年9月1日,甲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2009年9月2日,乙将房屋出租给张三(约定:租赁期限3年,租金每月6000元,张三可以转租。双方未作其他约定),同日(2009年9月2日),张三将该房屋出租给李四(约定:租赁期限5年,租金每月7000元,未约定李四向张三支付租金的期限)。
2009年12月1日,王五家的猫将李四放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撞落楼下,落下的花盆将赵六停在楼房下的汽车砸坏,给赵六造成5万元的损失。
2010年9月1日,乙因交通意外死亡,乙唯一的继承人丁继承了乙的遗产。2010年11月1日,丁办理了房屋的移转登记,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
2010年10月1日,丁欲收回房屋居住,丁请求李四返还房屋,被李四拒绝。
问题:乙死亡后,丙银行是否有权请求丁按期支付购房的贷款本息为什么

答案: 丙有权请求丁按期支付购房的贷款本息。因为,若丁未放弃继承,丁负有清偿被继承人乙生前所负债务的义务。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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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3月1日,甲、乙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车行向乙出售一辆比亚迪汽车,价款30万元,零首付,乙分20期支付(自2012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1.5万元),若乙欠缴到期价款达到标的额的1/6以上,甲有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合同还约定:因该汽车无法定的质量保证期,若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乙应当自汽车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通知甲。否则,视为交付的汽车不存在质量问题。2012年3月1日,甲向乙交付了汽车。
2012年4月1日,乙向丙银行借款50万元。为了担保丙对甲的借款债权,甲以该比亚迪汽车为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甲的朋友丁以其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均未与丙约定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和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
2012年5月1日,乙为汽车投保交强险后(未投保商业险),将该比亚迪汽车出租给戊(具有驾驶资格),口头约定: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6万元。
2012年6月1日,戊酒后超速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己撞伤,给己造成损失共计35万元。交警认定戊为酒驾,由戊负全责。
2012年7月1日,乙欲从戊处收回汽车。乙为此咨询“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钟律师。钟律师认为,“契约必须严守”,在甲、戊租赁期间内,甲无权单方面终止汽车租赁合同。2012年7月2日乙又为此前往“君和律师事务所”咨询牛律师。牛律师认为,戊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对酒驾、摔死婴儿之类的犯罪分子没什么好客气的。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2012年9月1日,乙、戊协议解除汽车租赁合同。2012年10月1日,乙发现该汽车的电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修理费需2万元),乙发现后立即通知甲,并请求甲承担维修义务。
2012年11月1日,乙又将该汽车出租给赵某,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2年,年租金7万元。2013年5月1日,因乙未对丙履行到期还款义务,丙对甲的汽车行使抵押权,将汽车拍卖,被钱某购得。
问题:2013年5月1日,钱某购得该比亚迪汽车后,赵某能够主张自己与乙的汽车租赁合同对赵某有效为什么

答案: 赵某不能主张其与乙的汽车租赁合同对钱某继续有效。因为,先设立抵押权,后出租的,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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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将一套现房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向丙银行按揭贷款购房。2009年3月1日,甲、乙、丙签订了书面按揭贷款购房合同。约定甲须于2009年4月1日交付房屋,但未约定甲给乙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
因房价上涨,2009年4月1日,甲借故未向乙交付房屋,乙当日催告甲立即交付房屋,否则诉诸法律。2009年6月1日,因甲仍未向乙交付房屋,乙当日书面通知甲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9年6月2日,甲向乙表示希望乙不要解除合同,并表示立即交付房屋,赔偿因迟延交付房屋给乙造成的损失3万元,乙表示接受。2009年6月10日,甲向乙交付了房屋。但截至2009年8月1日,因甲的原因,甲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乙因未取得房产证,不能如期将房屋出租收益,2009年8月2日,乙请求甲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并赔偿自己因不能取得房产证遭受的损失。
2009年9月1日,甲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2009年9月2日,乙将房屋出租给张三(约定:租赁期限3年,租金每月6000元,张三可以转租。双方未作其他约定),同日(2009年9月2日),张三将该房屋出租给李四(约定:租赁期限5年,租金每月7000元,未约定李四向张三支付租金的期限)。
2009年12月1日,王五家的猫将李四放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撞落楼下,落下的花盆将赵六停在楼房下的汽车砸坏,给赵六造成5万元的损失。
2010年9月1日,乙因交通意外死亡,乙唯一的继承人丁继承了乙的遗产。2010年11月1日,丁办理了房屋的移转登记,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
2010年10月1日,丁欲收回房屋居住,丁请求李四返还房屋,被李四拒绝。
问题:2010年10月1日,丁对李四是否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为什么

答案: 丁对李四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李四相对于所有权人丁为有权占有人。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
问答题

案情
李一、李二外出游玩,向李三借进口相机一部。回来天色已晚,李一遂将相机带回家,打算第二天再还。当晚,李四到李一家做客,见此相机,爱不释手,定要以3000元买下,李一见财起意,遂卖之。数日后,李四手头钱紧,向李二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李二见此相机,甚为眼熟,便问从何来,李四答从李一处购得,李二心头雪亮,但因价格便宜,遂不动声色,将之买下。李二买得后甚是喜爱,将自己心爱的玉石镶嵌其上。一日,李二去香山游玩,不慎将相机丢失,被同在香山赏红叶的李五拾得。李五在现场等候了一会,未见失主,遂回家。次日李五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1000元”。李五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相机,便携带相机找到李二。在李五向李二请求酬金时,被李二拒绝。于是,李五拒绝交付相机,李二威胁要以“侵占罪”到公安机关报案,双方争执未果。李五一怒之下将相机带回家,交给8岁儿子带到学校去拍“奥运笑脸”。上学途中,该相机丢失被X捡到,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李六以2万元购得,一年后,李二、李三知道相机在李六处,遂要求李六返还,此时,距离李三失去相机已整整两年过去了。
问题:基于李一将相机卖与他人的事实,李三可以对李一提起何种之诉

答案: 违约、侵权或不当得利之诉。首先,李一和李三之间形成了借用合同,李一将相机出卖后无法归还给李三,据此李三可以对李一提起违约...
问答题

案情
李一、李二外出游玩,向李三借进口相机一部。回来天色已晚,李一遂将相机带回家,打算第二天再还。当晚,李四到李一家做客,见此相机,爱不释手,定要以3000元买下,李一见财起意,遂卖之。数日后,李四手头钱紧,向李二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李二见此相机,甚为眼熟,便问从何来,李四答从李一处购得,李二心头雪亮,但因价格便宜,遂不动声色,将之买下。李二买得后甚是喜爱,将自己心爱的玉石镶嵌其上。一日,李二去香山游玩,不慎将相机丢失,被同在香山赏红叶的李五拾得。李五在现场等候了一会,未见失主,遂回家。次日李五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1000元”。李五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相机,便携带相机找到李二。在李五向李二请求酬金时,被李二拒绝。于是,李五拒绝交付相机,李二威胁要以“侵占罪”到公安机关报案,双方争执未果。李五一怒之下将相机带回家,交给8岁儿子带到学校去拍“奥运笑脸”。上学途中,该相机丢失被X捡到,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李六以2万元购得,一年后,李二、李三知道相机在李六处,遂要求李六返还,此时,距离李三失去相机已整整两年过去了。
问题:李四可否取得相机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案: 可以。基于善意取得。依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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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一、李二外出游玩,向李三借进口相机一部。回来天色已晚,李一遂将相机带回家,打算第二天再还。当晚,李四到李一家做客,见此相机,爱不释手,定要以3000元买下,李一见财起意,遂卖之。数日后,李四手头钱紧,向李二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李二见此相机,甚为眼熟,便问从何来,李四答从李一处购得,李二心头雪亮,但因价格便宜,遂不动声色,将之买下。李二买得后甚是喜爱,将自己心爱的玉石镶嵌其上。一日,李二去香山游玩,不慎将相机丢失,被同在香山赏红叶的李五拾得。李五在现场等候了一会,未见失主,遂回家。次日李五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1000元”。李五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相机,便携带相机找到李二。在李五向李二请求酬金时,被李二拒绝。于是,李五拒绝交付相机,李二威胁要以“侵占罪”到公安机关报案,双方争执未果。李五一怒之下将相机带回家,交给8岁儿子带到学校去拍“奥运笑脸”。上学途中,该相机丢失被X捡到,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李六以2万元购得,一年后,李二、李三知道相机在李六处,遂要求李六返还,此时,距离李三失去相机已整整两年过去了。
问题:李二以2000元价格从李四处购得相机,请问能否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案: 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李四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相机所有权,其有权处分相机,因此李四将相机卖给李二是正常的买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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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一、李二外出游玩,向李三借进口相机一部。回来天色已晚,李一遂将相机带回家,打算第二天再还。当晚,李四到李一家做客,见此相机,爱不释手,定要以3000元买下,李一见财起意,遂卖之。数日后,李四手头钱紧,向李二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李二见此相机,甚为眼熟,便问从何来,李四答从李一处购得,李二心头雪亮,但因价格便宜,遂不动声色,将之买下。李二买得后甚是喜爱,将自己心爱的玉石镶嵌其上。一日,李二去香山游玩,不慎将相机丢失,被同在香山赏红叶的李五拾得。李五在现场等候了一会,未见失主,遂回家。次日李五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1000元”。李五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相机,便携带相机找到李二。在李五向李二请求酬金时,被李二拒绝。于是,李五拒绝交付相机,李二威胁要以“侵占罪”到公安机关报案,双方争执未果。李五一怒之下将相机带回家,交给8岁儿子带到学校去拍“奥运笑脸”。上学途中,该相机丢失被X捡到,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李六以2万元购得,一年后,李二、李三知道相机在李六处,遂要求李六返还,此时,距离李三失去相机已整整两年过去了。
问题:李二买得手机后将其玉石镶嵌其上,请问:该行为是否属于所有权取得方式中添附之一的加工

答案: 不构成加工。因为加工必须为不同所有权人之物添加附合,即将自己之物添附在他人之物上或者将他人之物添附到自己之物上。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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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李二外出游玩,向李三借进口相机一部。回来天色已晚,李一遂将相机带回家,打算第二天再还。当晚,李四到李一家做客,见此相机,爱不释手,定要以3000元买下,李一见财起意,遂卖之。数日后,李四手头钱紧,向李二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李二见此相机,甚为眼熟,便问从何来,李四答从李一处购得,李二心头雪亮,但因价格便宜,遂不动声色,将之买下。李二买得后甚是喜爱,将自己心爱的玉石镶嵌其上。一日,李二去香山游玩,不慎将相机丢失,被同在香山赏红叶的李五拾得。李五在现场等候了一会,未见失主,遂回家。次日李五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1000元”。李五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相机,便携带相机找到李二。在李五向李二请求酬金时,被李二拒绝。于是,李五拒绝交付相机,李二威胁要以“侵占罪”到公安机关报案,双方争执未果。李五一怒之下将相机带回家,交给8岁儿子带到学校去拍“奥运笑脸”。上学途中,该相机丢失被X捡到,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李六以2万元购得,一年后,李二、李三知道相机在李六处,遂要求李六返还,此时,距离李三失去相机已整整两年过去了。
问题:在李五向李二请求酬金时,被李二以李五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无偿返还为由,拒绝给付酬金,请问,李二的抗辩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无效。因为《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李二在报纸上登了悬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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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李二外出游玩,向李三借进口相机一部。回来天色已晚,李一遂将相机带回家,打算第二天再还。当晚,李四到李一家做客,见此相机,爱不释手,定要以3000元买下,李一见财起意,遂卖之。数日后,李四手头钱紧,向李二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李二见此相机,甚为眼熟,便问从何来,李四答从李一处购得,李二心头雪亮,但因价格便宜,遂不动声色,将之买下。李二买得后甚是喜爱,将自己心爱的玉石镶嵌其上。一日,李二去香山游玩,不慎将相机丢失,被同在香山赏红叶的李五拾得。李五在现场等候了一会,未见失主,遂回家。次日李五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1000元”。李五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相机,便携带相机找到李二。在李五向李二请求酬金时,被李二拒绝。于是,李五拒绝交付相机,李二威胁要以“侵占罪”到公安机关报案,双方争执未果。李五一怒之下将相机带回家,交给8岁儿子带到学校去拍“奥运笑脸”。上学途中,该相机丢失被X捡到,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李六以2万元购得,一年后,李二、李三知道相机在李六处,遂要求李六返还,此时,距离李三失去相机已整整两年过去了。
问题:李五儿子丢失了相机,李五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应该。《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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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李二外出游玩,向李三借进口相机一部。回来天色已晚,李一遂将相机带回家,打算第二天再还。当晚,李四到李一家做客,见此相机,爱不释手,定要以3000元买下,李一见财起意,遂卖之。数日后,李四手头钱紧,向李二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李二见此相机,甚为眼熟,便问从何来,李四答从李一处购得,李二心头雪亮,但因价格便宜,遂不动声色,将之买下。李二买得后甚是喜爱,将自己心爱的玉石镶嵌其上。一日,李二去香山游玩,不慎将相机丢失,被同在香山赏红叶的李五拾得。李五在现场等候了一会,未见失主,遂回家。次日李五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1000元”。李五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相机,便携带相机找到李二。在李五向李二请求酬金时,被李二拒绝。于是,李五拒绝交付相机,李二威胁要以“侵占罪”到公安机关报案,双方争执未果。李五一怒之下将相机带回家,交给8岁儿子带到学校去拍“奥运笑脸”。上学途中,该相机丢失被X捡到,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李六以2万元购得,一年后,李二、李三知道相机在李六处,遂要求李六返还,此时,距离李三失去相机已整整两年过去了。
问题:现在李二、李三和李六就该相机的归属发生争执,请问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答案: 判决归李二所有,但李二应该支付给李六2万元。《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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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李二外出游玩,向李三借进口相机一部。回来天色已晚,李一遂将相机带回家,打算第二天再还。当晚,李四到李一家做客,见此相机,爱不释手,定要以3000元买下,李一见财起意,遂卖之。数日后,李四手头钱紧,向李二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李二见此相机,甚为眼熟,便问从何来,李四答从李一处购得,李二心头雪亮,但因价格便宜,遂不动声色,将之买下。李二买得后甚是喜爱,将自己心爱的玉石镶嵌其上。一日,李二去香山游玩,不慎将相机丢失,被同在香山赏红叶的李五拾得。李五在现场等候了一会,未见失主,遂回家。次日李五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1000元”。李五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相机,便携带相机找到李二。在李五向李二请求酬金时,被李二拒绝。于是,李五拒绝交付相机,李二威胁要以“侵占罪”到公安机关报案,双方争执未果。李五一怒之下将相机带回家,交给8岁儿子带到学校去拍“奥运笑脸”。上学途中,该相机丢失被X捡到,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李六以2万元购得,一年后,李二、李三知道相机在李六处,遂要求李六返还,此时,距离李三失去相机已整整两年过去了。
问题:假设李五儿子丢失的相机被人拾得并交给失物招领处,经公告无人认领,公告期满,招领处将相机以拍卖的方式卖给李七,现在李二对该相机主张权利,法院该如何判决

答案: 判决相机归李七所有。《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此时国家卖与李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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