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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一):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限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如何评价上述材料
答案:
保辜制度对于判明斗殴与死亡间的关系以及确定应负的刑事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伤害越重,辜限期越长,这就在力争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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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职制律》(卷十一):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申议,辄奏改行者,徒二年。即诣阙上表者,不坐。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唐朝规定的法律修改程序。
答案:
依据该条文规定,对于不符合社会生活实际情况的律、令、式等法律,确须修改的,应当向尚书省申报,并说明不便于适用的理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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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职制律》(卷十一):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申议,辄奏改行者,徒二年。即诣阙上表者,不坐。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唐律规定的违法修改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答案:
对于法律未经申报而擅自修改的,徒2年。但因适用问题而越级申冤上表朝廷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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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职制律》(卷十一):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申议,辄奏改行者,徒二年。即诣阙上表者,不坐。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如何评价上述材料
答案:
唐律这一规定表明:①立法注重稳定,不能因事宜的变化而擅自修改法律,对于确须修改的,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②对于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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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一):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限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根据材料分析唐律如何认定伤害他人的刑事责任
答案:
用手足斗殴伤人,辜限期为10日,用别的物体殴打导致伤害,辜限期为20日,因刀伤或者烫伤、烧伤致死的,辜限期为30日,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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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即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其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罪法不等者,则以重法并满轻法。累并不加重者,止从重。其应除、免、倍、没、备偿、罪止者,各尽本法。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材料体现了唐朝何种定罪量刑原则
答案:
该材料体现的是合并论罪从一重的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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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一):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限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如何评价上述材料
答案:
保辜制度对于判明斗殴与死亡间的关系以及确定应负的刑事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伤害越重,辜限期越长,这就在力争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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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即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其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罪法不等者,则以重法并满轻法。累并不加重者,止从重。其应除、免、倍、没、备偿、罪止者,各尽本法。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材料体现的定罪量刑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限制。
答案:
该原则具体适用情形是:凡一人所犯数罪均案发或被告发,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按其中最重的一种罪处刑;若所犯各罪轻重相等,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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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二):诸部曲殴伤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死者,各斩。其良人殴伤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若故杀部曲者,绞;奴婢,流三千里。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该材料体现了唐朝何种定罪量刑原则
答案:
该材料体现的是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的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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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即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其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罪法不等者,则以重法并满轻法。累并不加重者,止从重。其应除、免、倍、没、备偿、罪止者,各尽本法。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如何评价上述材料
答案:
该材料表明:①合并论罪从一重原则规定得较为宽缓适中,有利于稳定统治秩序。②赃罪不适用于合并论罪从一重,表明唐朝以严刑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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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二):诸部曲殴伤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死者,各斩。其良人殴伤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若故杀部曲者,绞;奴婢,流三千里。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对于奴婢和良人相犯的,应如何论处
答案:
对于奴婢和良人相犯的,以良犯贱依法可减轻处刑;以贱犯良则较常人加重处刑。具体论罪的情形是:①奴婢殴伤良人的,比照凡人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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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二):诸部曲殴伤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死者,各斩。其良人殴伤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若故杀部曲者,绞;奴婢,流三千里。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如何评价上述材料
答案:
该材料表明:①良贱相犯同罪异罚,表明了唐律良贱身份的极不平等。②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使身份差异直接影响罪名的成立和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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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1:《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四):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议之“妻无七出而出之”条: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材料2:《大明律·户律》“出妻”条: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根据材料1分析义绝的含义及其适用情形有哪些
答案:
义绝是指夫妻情义已绝,是唐律规定的强制离婚的条件。义绝的适用情形包括:①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及杀死妻子的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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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1:《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四):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议之“妻无七出而出之”条: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材料2:《大明律·户律》“出妻”条: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根据材料1分析唐代对于婚姻解除及违反解除制度的处罚。
答案:
唐代以七出、三不去和义绝作为婚姻解除的条件。对于没有七出或义绝情形而解除婚姻的,徒一年半;虽有七出,但有三不去情形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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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四):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即明知谋叛以上,听告;余准律不得告举。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根据材料分析唐朝告诉的适用及其限制情形。
答案:
依据上述材料,唐朝对告诉的限制及其例外情形包括:①在押犯只准告谋叛以上之罪和狱官非法残害自己之事,其他罪不得告诉。②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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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1:《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四):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议之“妻无七出而出之”条: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材料2:《大明律·户律》“出妻”条: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对比材料1、2,分析明代在义绝制度上的变化。
答案:
明朝在义绝制度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在认定义绝情形时侧重于婚姻关系本身的状况,而非注重夫对妻或妻对夫的殴伤、奸非,以及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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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四):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即明知谋叛以上,听告;余准律不得告举。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对于违法受理限制告诉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案:
对于违法受理限制告诉的案件,审案官员应依据所受理案件涉及的罪名论处并减该罪三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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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亲谓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授业经师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府佐与府主,皆同换推。)凡有罪未发及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格重则依旧条,轻从轻法。凡天下诸州断罪应申覆者,每年正月与吏部择使,取历任清勤、明识法理者;仍过中书门下定讫以闻,乃令分道巡覆。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根据材料分析唐朝审判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案:
唐朝审判回避制度的内容是:①凡主审官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者姻亲,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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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1:《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四):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议之“妻无七出而出之”条: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材料2:《大明律·户律》“出妻”条: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如何评价上述规定
答案:
评价:①唐代的义绝制度体现了尊卑、男女不平等的法律地位。②义绝体现了夫权主义和儒家思想对婚姻关系的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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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四):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即明知谋叛以上,听告;余准律不得告举。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如何评价上述材料
答案:
该材料表明:①唐朝对某些案件限制控告有利于维护封建伦理关系和社会的稳定。唐律限制在押囚犯行使告诉权是出于稳定社会秩序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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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亲谓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授业经师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府佐与府主,皆同换推。)凡有罪未发及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格重则依旧条,轻从轻法。凡天下诸州断罪应申覆者,每年正月与吏部择使,取历任清勤、明识法理者;仍过中书门下定讫以闻,乃令分道巡覆。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根据材料分析唐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答案:
唐律溯及力的主要内容是:①凡犯罪尚未案发或已经案发但法律规定(材料中指的是颁布了新格)发生变化的,如果新法的规定为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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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 (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之官。)若同职有私,连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论。即余官及上官案省不觉者,各递减一等;下官不觉者,又递减一等。亦各以所由为首。(减,谓首减首,从减从。)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应奏之事,有失勘读及省审之官不驳正者,减下从一等。若辞状隐伏,无以验知者,勿论。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材料体现的是唐朝何种制度其含义是什么
答案:
材料体现的是同职连署制。同职连署制即要求有关的官员共同审理、判决,共同承担错判的法官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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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亲谓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授业经师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府佐与府主,皆同换推。)凡有罪未发及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格重则依旧条,轻从轻法。凡天下诸州断罪应申覆者,每年正月与吏部择使,取历任清勤、明识法理者;仍过中书门下定讫以闻,乃令分道巡覆。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如何评价上述材料
答案:
该材料表明:①唐朝关于审判官回避制度的规定,对于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官徇私舞弊和防止可能对当事人的偏袒或报复而出现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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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 (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之官。)若同职有私,连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论。即余官及上官案省不觉者,各递减一等;下官不觉者,又递减一等。亦各以所由为首。(减,谓首减首,从减从。)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应奏之事,有失勘读及省审之官不驳正者,减下从一等。若辞状隐伏,无以验知者,勿论。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根据材料分析官员论罪的情形。
答案:
同职连署官员论罪的情形包括:①长官(大理寺卿)、通判官(少卿)、判官(丞)、主典(府)四级官员在同职连署的范围内,一旦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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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 (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之官。)若同职有私,连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论。即余官及上官案省不觉者,各递减一等;下官不觉者,又递减一等。亦各以所由为首。(减,谓首减首,从减从。)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应奏之事,有失勘读及省审之官不驳正者,减下从一等。若辞状隐伏,无以验知者,勿论。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如何评价上述材料
答案:
该材料表明:①同职连署制有利于司法审判中互相监督,保证办案质量,避免错判。②同职连署制在适用上区分了因公错断、因私错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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