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县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9年6月受让一宗土地使用权,依据受让合同支付转让方地价款8000万元,按3%缴纳了契税,当月办妥土地使用证并支付了相关税费。自2009年7月起至2012年12月末,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受让土地60%(其余40%尚未使用)的面积开发建造一栋写字楼,并于2012年开始销售,依据销售合同共计取得销售收入18000万元。在开发过程中,根据建筑承包合同支付给建筑公司的劳务费和材料费共计6200万元,开发销售期间发生管理费用700万元、销售费用400万元、利息支出1000万元(全部向其他企业借款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说明:扣除项目均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额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
答案:
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4944+6200)×(10%+20%)=334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