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3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其中,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甲以劳务出资,乙、丙各出资20万元,丁、戊各出资25万元;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合伙协议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2014年4月,A企业向B银行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
    8月份,丙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C公司借款20万元。
    10月份,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戊由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
    2015年1月,B银行要求A企业偿还上述债务,因A企业无力清偿,B银行要求甲、乙、丙、戊承担连带责任,戊以债务发生时自己是有限合伙人拒绝偿还。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以劳务出资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可用劳务出资。题中,甲为A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故可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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