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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万达水泥厂原系禾田城建局下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96年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华任厂长。但李华上任不到一年,城建局企业处决定撤销李华厂长职务,指派王春喜接任。但万达水泥厂职工代表大会不同意城建局撤销李华的决定,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本案中谁有原告资格说明理由。
答案:
水泥厂职工代表大会有原告资格。因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厂长的权力,这是企业的自主权。本案城建局撤销由企业职代会选出的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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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水泥厂原系禾田城建局下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96年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华任厂长。但李华上任不到一年,城建局企业处决定撤销李华厂长职务,指派王春喜接任。但万达水泥厂职工代表大会不同意城建局撤销李华的决定,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说明理由。
答案:
属于受案范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法律规定的经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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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水泥厂原系禾田城建局下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96年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华任厂长。但李华上任不到一年,城建局企业处决定撤销李华厂长职务,指派王春喜接任。但万达水泥厂职工代表大会不同意城建局撤销李华的决定,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本案中谁有原告资格说明理由。
答案:
水泥厂职工代表大会有原告资格。因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厂长的权力,这是企业的自主权。本案城建局撤销由企业职代会选出的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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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陈某于1982年5月与市房产局下属的房管所签订租用本市中心东路72号公房铺面的租赁合同。1995年7月17日房产局公房科书面通知陈某,认定其于1989年间,将公房转租谋利违反合同的约定及该市房屋地产管理暂行规定,据此中止合同,收回铺面。1995年8月9日市房产局对陈某的申诉作出答复,文中认定陈某转租事实清楚,市房产局已于1995年7月17日终止了租赁合同,该公房的铺面不能再租给陈某。陈某不服。
问:陈某能否起诉市房产局公房科中止租赁契约的行为理由何在
答案:
可以。因为陈某认为市房产局中止行政合同的行为侵犯其法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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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于1982年5月与市房产局下属的房管所签订租用本市中心东路72号公房铺面的租赁合同。1995年7月17日房产局公房科书面通知陈某,认定其于1989年间,将公房转租谋利违反合同的约定及该市房屋地产管理暂行规定,据此中止合同,收回铺面。1995年8月9日市房产局对陈某的申诉作出答复,文中认定陈某转租事实清楚,市房产局已于1995年7月17日终止了租赁合同,该公房的铺面不能再租给陈某。陈某不服。
问:以谁为被告法院的判决形式是什么
答案:
被告是市房产局。法院的判决形式是撤销该行为并责令被告于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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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9年2月4日S县人民政府(甲方)依据S县工业园区规划项目要求,委托S县Z镇政府与S县Z镇W村村委会签订了“征用S县Z镇W村七组、八组(乙方)位于S县工业园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的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征用乙方位于S县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土地270亩,征地补偿费用7064304元人民币,分6年付款等相关内容。S县Z镇W村七组、八组村民得知该征地补偿协议后不服协议内容,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试分析:本案的被告是S县政府还是S县Z镇政府并说明理由。
答案:
本案的被告是S县政府。因为S县政府是征地人,S县Z镇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行为是受S县政府的委托而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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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4日S县人民政府(甲方)依据S县工业园区规划项目要求,委托S县Z镇政府与S县Z镇W村村委会签订了“征用S县Z镇W村七组、八组(乙方)位于S县工业园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的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征用乙方位于S县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土地270亩,征地补偿费用7064304元人民币,分6年付款等相关内容。S县Z镇W村七组、八组村民得知该征地补偿协议后不服协议内容,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试分析:S县Z镇W村村委会在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并说明理由。
答案:
S县Z镇W村村委会是本案的第三人。因为村委会既不是本案的征地人(被告),也不是被征土地的所有人(原告),而是村集体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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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4日S县人民政府(甲方)依据S县工业园区规划项目要求,委托S县Z镇政府与S县Z镇W村村委会签订了“征用S县Z镇W村七组、八组(乙方)位于S县工业园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的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征用乙方位于S县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土地270亩,征地补偿费用7064304元人民币,分6年付款等相关内容。S县Z镇W村七组、八组村民得知该征地补偿协议后不服协议内容,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试分析: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并说明理由。
答案:
本案的管辖法院是S县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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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市C县公民金甲自2000年以来在A县沿河道农贸市场个体摊主金乙(金甲伯父)处帮工,从事个体水果经营。2002年2月,金乙派金甲到B县长城水果供销公司进五车苹果。金乙在A县收到长城公司发来的苹果后发现烂果达百分之三十,马上电话通知在B县的金甲找长城公司交涉,金甲到长城公司后未见到公司负责人,遂与公司职员李某发生争吵,进而将李某打伤。B县公安局对金甲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金甲不服,向市公安局(位于D区)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行政处罚改为行政拘留十天兼处罚款200元。金甲仍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
问:甲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答案:
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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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县卫生局与县防疫站联合对本县食品行业进行食品卫生大检查,发现个体摊贩李某出售已过保质期的变质酱油,双方立即共同作出决定,责令李某停止销售并销毁全部变质酱油并处以罚款5000元。李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减少罚款数额。
问:本案中的被告应是谁为什么
答案:
本案应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作为共同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几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作出具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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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C县公民金甲自2000年以来在A县沿河道农贸市场个体摊主金乙(金甲伯父)处帮工,从事个体水果经营。2002年2月,金乙派金甲到B县长城水果供销公司进五车苹果。金乙在A县收到长城公司发来的苹果后发现烂果达百分之三十,马上电话通知在B县的金甲找长城公司交涉,金甲到长城公司后未见到公司负责人,遂与公司职员李某发生争吵,进而将李某打伤。B县公安局对金甲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金甲不服,向市公安局(位于D区)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行政处罚改为行政拘留十天兼处罚款200元。金甲仍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
问:哪几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案:
A县、B县、C县、D区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是涉及人身权的行政处罚案件,所以,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可管辖,原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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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卫生局与县防疫站联合对本县食品行业进行食品卫生大检查,发现个体摊贩李某出售已过保质期的变质酱油,双方立即共同作出决定,责令李某停止销售并销毁全部变质酱油并处以罚款5000元。李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减少罚款数额。
问:人民法院可以减少罚款数额吗为什么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合理性,因此本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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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C县公民金甲自2000年以来在A县沿河道农贸市场个体摊主金乙(金甲伯父)处帮工,从事个体水果经营。2002年2月,金乙派金甲到B县长城水果供销公司进五车苹果。金乙在A县收到长城公司发来的苹果后发现烂果达百分之三十,马上电话通知在B县的金甲找长城公司交涉,金甲到长城公司后未见到公司负责人,遂与公司职员李某发生争吵,进而将李某打伤。B县公安局对金甲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金甲不服,向市公安局(位于D区)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行政处罚改为行政拘留十天兼处罚款200元。金甲仍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
问:若金甲同时向上述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处理
答案:
若原告向两个以上法院都提起诉讼,以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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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个体户。某日张某在A区工商局和A区技术监督局的联合执法检查中被认定为经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并被处以1000元罚款。张某对此表示不服,准备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一过程中,A区技术监督局已被其上级机关市技术监督局撤销。张某提起诉讼后,却不幸去世,其妻汤某成为张某的惟一继承人并继续参与诉讼。
问:本案中的被告是谁并说明理由。
答案:
被告是A区工商局和市技术监督局。理由是:A区工商局和A区技术监督局联合执法并作出处罚决定,则这两个机关应为共同被告,但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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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个体户。某日张某在A区工商局和A区技术监督局的联合执法检查中被认定为经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并被处以1000元罚款。张某对此表示不服,准备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一过程中,A区技术监督局已被其上级机关市技术监督局撤销。张某提起诉讼后,却不幸去世,其妻汤某成为张某的惟一继承人并继续参与诉讼。
问:汤某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答案:
原告。理由是:张某去世后,汤某作为张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参与诉讼,此时原告资格便转移为汤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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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滨市在进行城市规划实施的过程中,发布了一个规范性文件,规定以投标的方式,将西城商业用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出资的企业,以出资额的高低决定中标者。2004年,亚太公司与锦秋公司均出资投标,两个企业的其他条件基本相同,但亚太公司的出资额大大高于锦秋公司。然而,该市政府最后作出决定由锦秋公司开发这块商业用地的决定。亚太公司不服,认为市政府侵犯了其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由锦秋公司开发商业用地的决定。
问:亚太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答案:
亚太公司具有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享有原告资格的法定条件有三:一是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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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滨市在进行城市规划实施的过程中,发布了一个规范性文件,规定以投标的方式,将西城商业用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出资的企业,以出资额的高低决定中标者。2004年,亚太公司与锦秋公司均出资投标,两个企业的其他条件基本相同,但亚太公司的出资额大大高于锦秋公司。然而,该市政府最后作出决定由锦秋公司开发这块商业用地的决定。亚太公司不服,认为市政府侵犯了其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由锦秋公司开发商业用地的决定。
问:在诉讼中,锦秋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的决定,锦秋公司是否可以对此提起上诉
答案:
在诉讼中,锦秋公司是行政诉讼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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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2日泰国公民叶某乘坐中国民航班机从曼谷抵达南京机场。他随身携带40万元人民币,经南京机场海关旅检大厅入境,未进行入关申报,而选择“无申报绿色通道”入关。通关时,海关人员查获叶某携带的巨额资金中有39.4万元未经申报(根据规定,叶某可以随身携带6000元人民币并无须申报),南京海关根据对叶某的现场查验记录、询问笔录、现金罚没收据及相片,认定叶某走私巨额资金,遂扣留了这笔资金;并告知叶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通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条(二)项、第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决定没收叶某走私入境的人民币39.4万元,并告知诉权。其后叶某以南京海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问:本案中哪级法院行使一审管辖权说明理由。
答案:
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对于重大涉外案件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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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2日泰国公民叶某乘坐中国民航班机从曼谷抵达南京机场。他随身携带40万元人民币,经南京机场海关旅检大厅入境,未进行入关申报,而选择“无申报绿色通道”入关。通关时,海关人员查获叶某携带的巨额资金中有39.4万元未经申报(根据规定,叶某可以随身携带6000元人民币并无须申报),南京海关根据对叶某的现场查验记录、询问笔录、现金罚没收据及相片,认定叶某走私巨额资金,遂扣留了这笔资金;并告知叶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通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条(二)项、第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决定没收叶某走私入境的人民币39.4万元,并告知诉权。其后叶某以南京海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问:本案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说明理由。
答案:
由南京海关提供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证明,由叶某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本案中南京海关作为被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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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公安分局执勤民警在身着便服未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将正在歌舞厅洽谈业务的张某强行拘押,并将其带至饭店客房拷锁在暖气片上。公安分局在收审张某10余日后做了对张某取保候审的决定,但一直未向张某送达。张某被释放后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安分局对其收审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要求行政赔偿。法院受理本案后,公安分局拒绝办理应诉手续,拒不提供作出被诉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分局拒不到庭。法院经缺席审理判决撤销公安分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问:该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该人民法院的判决合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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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因超载被交通执法人员罚款200元,在辩解过程中,交通执法人员因宋某情绪激烈而加罚100元。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交通执法部门的代理律师向现场的证人重新取证。
问题:交通执法部门的加罚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违法。原因在于:行政处罚要求遵循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中没有态度不好而加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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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因超载被交通执法人员罚款200元,在辩解过程中,交通执法人员因宋某情绪激烈而加罚100元。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交通执法部门的代理律师向现场的证人重新取证。
问题:本案中谁应承担宋某超载事实的举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交通执法部门。原因在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并且本情况不属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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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因超载被交通执法人员罚款200元,在辩解过程中,交通执法人员因宋某情绪激烈而加罚100元。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交通执法部门的代理律师向现场的证人重新取证。
问题:本案中交通执法部门的代理律师向现场的证人重新取证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违法。原因在于: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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