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昊天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严重亏损,继续经营困难,根据规定,由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政府部门组成清算组,对昊天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确认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是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并指定由原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11年1月8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昊天公司破产。对昊天公司相关事项清理如下: (1)2009年4月20日向甲公司无偿转让一批物资,价值30万元。 (2)2009年2月1日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期限2年。 (3)2010年1月10日与丙公司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丙公司为昊天公司加工一批工作服,工料费共28万元,由丙公司于2010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人民法院受理昊天公司破产申请时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清算组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丙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10万元。 (4)债权人丁因参加昊天公司的破产清算而聘请律师,发生代理费2万元,参加债权人会议发生差旅费1万元。丁认为上述支出是因为昊天公司破产而发生的,应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支付。 (5)2010年6月19日昊天公司的一味完工工地发生塌方,致使路过的王某不幸受到伤害,发生医药费1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2010年6月19日昊天公司工地塌方造成王某受伤,因此发生的医药费是否属于共益债务说明理由。
答案:
正确答案:2010年6月19日昊天公司危房倒塌造成王某受伤,因此发生的1万元医药费属于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