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将自己的别墅改造成为酒店,但是由于位置不好,生意惨淡。后来,甲、乙、丙三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3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以房屋作为抵押,甲的朋友丙进行担保。借款期限到达后,酒店生意依旧没有好转,甲无法偿还乙借款。在收到乙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后,法院查明,在甲、乙借款合同之前,甲还向丁借过款并用同样的房屋作为抵押,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正确答案:根据《民诉解释》第366条的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